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有何區別?取保候審滿一年後能否變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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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都是刑事強制措施,但監視居住是一種比取保候審更加嚴重的強制措施。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兩者區別。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也就是說,在取保候審期間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但一般侷限於所居住的市、縣。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做到隨傳隨到,不能做出有礙偵查的事。並且,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可以視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不能進入特定場所、見特定的人、做特定的事等。

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監視居住和拘留是沒有本質區別的,只不過羈押場所和生活條件不一樣。


與取保候審相比,監視居住的人身自由更加受限,一般只能在特定居所裡自由活動。監視居住的執行場所,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住處,或者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可能會有有礙偵查的情形時,可以在專門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強制措施的變更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如果一年之內案件尚未辦結,則需要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當然,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期限經過後很有可能就解除強制措施了。反過來,如果是監視居住的期限經過,便很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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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主要區別就是取保候審比監視居住輕一些,取保候審可以離開所居住的房屋,但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而監視居住不能離開居住的房屋。

取保候審滿一年後如果還是處於同一個訴訟階段的話,那麼滿一年後應當釋放,如果從一個階段到另一個階段的話時限是要重新計算的,可能出現時間超出一年的情況。取保候審期限屆滿一般都是直接解除取保候審,除非確實有證據符合逮捕條件又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才會轉為監視居住。

如果您有需要的話,可以委託律師瞭解案情,並結合案情和相關法律來發表答辯意見,盡力減輕甚至免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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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之間的區別,通過它們的定義就可以看出來:

取保候審,是指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被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人,不予羈押,但要保證隨傳隨到,需要保證金或者保證人。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被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其行動被執行機關監視,監視居住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同的強制措施,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一時間內對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適用一種強制措施。

在不同的時間適用不同的強制措施是可以的。

也就是說,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司法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進行監視居住,只不過需要依法辦理相關的手續。


郭廣吉律師


取保侯審和監視居住都是刑事強制措施。他們的不同之處在於:執行期限不同,前者十二個月,後者六個月;適用對象不同;限制的寬嚴程度不同。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叚,公安、檢察和法院都可以辦理上述兩項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人隨捲走,根據案件進展若取保侯審期滿不能結案通常延用辦理取保候審。極個別情況比如串供、銷燬證據...也能辦理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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