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明明有錢,我墊付的錢為什麼要不回來?

近日,甲公司遇到了一個困惑:錢明明是別人借的,自己只是一個擔保人,在借款人沒有能力還錢的時候自己也替他還了。可為什麼他現在有錢了,自己之前代還的錢還是要不回來?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馮某為購買市中心的一套寫字樓,與蘭州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馮某以其自有住房一套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284萬元,分十年償還。十年內如有不按期償還當年貸款本息的情況發生,銀行可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合同同時約定,甲公司為馮某的貸款提供保證,如馮某未能還本付息時,由甲公司墊款代償。

合同簽訂後,銀行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但馮某在歸還了幾期貸款後便不再按期還本付息,銀行則按照合同約定要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也先行代償了80萬元。此後,馮某依然沒有按期歸還貸款,銀行遂決定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並訴請西固法院判令馮某支付全部貸款本息,同時判令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審理,西固法院依法支持了銀行的訴請。判決生效後,馮某沒有能力償還全部欠款,法院依法對馮某抵押的房屋進行司法拍賣,並以510萬元的價格成交,現案件已經順利執結。

本來案件到此已經有了一個最終的結果,可就在這個時候,甲公司卻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甲公司認為,馮某才是借款關係的主債務人,也是貸款的實際使用人,既然馮某抵押的房屋已經被拍賣且拍賣價格足以清償銀行貸款本息,甲公司則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銀行應當將甲公司前期墊付的80萬元歸還。

其實甲公司的申請理由也不無道理,既然主債務人的資產已經足以償還借款本息,銀行的債權已經實現,保證人自然不用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然而,辦案法官卻駁回了甲公司的異議申請,這又是為什麼?

辦案法官認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的款項必須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法院在判決中確認馮某應歸還的借款本息時已將甲公司代償的80萬元扣除,理由是這80萬元是甲公司作為馮某保證人履行的連帶還款義務。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所以甲公司可以向馮某追償,另行提起追償權訴訟,而不是在銀行與馮某的執行案件中,要求銀行歸還其代償的80萬元。甲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亦被駁回。

法官提醒

擔保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主債權能夠實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本身也是主債權實現的一種方式,所以即使主債務人有能力償還全部欠款,擔保人也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債權人免除其已經承擔的擔保責任,只能向債務人追償,必要時可另行提起訴訟。

他明明有錢,我墊付的錢為什麼要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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