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供水單位未按規定清洗消毒 最高可罰2萬元

記者近日從市政府獲悉,已修改完成的《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將於4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二次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對其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將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等設施。 《規定》明確,二次供水應當採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二次供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二次供水選用節能環保設備和材料的引導及二次供水行業宣傳和培訓工作。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執行國家和本省、市的相關標準。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相應要求。其中包括,二次供水泵房應當單獨設置,不得與消防等泵房混用,泵房應有可貿易結算的獨立用電計量裝置。住宅和非住宅在同一建築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分別設置;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範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並禁止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放點等汙染源等。

  同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門、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單位每半年至少應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並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將水質檢測結果予以公示。

  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抽檢水質,應當現場取樣。發現水質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發現飲用水汙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應當責令二次供水單位立即停止供水,並告知水行政管理部門。二次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對其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未辦理《衛生許可證》的;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使用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從事與二次供水有關工作的,將由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來源:西安晚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