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合理嗎?

jimmywowo_zq


首先給這個問題點贊,這是很多人都想知道而且很多人都是一知半解的問題,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予幫助,謝謝。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是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雖然現在房產稅暫時還沒有全面實施,但已在部分城市開始試點。對於推進中國房地產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我們在買房後都要去房管局繳納契稅,一般契稅徵收的標準是: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一般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那我們來分析下,房產稅是以房屋,也就是不動產為基礎的,房屋的計稅餘值也就是剩下的價值,這裡其實也包含房屋的租金,房屋的租金是房屋的價值的體現之一,房價也是房屋的價值體現。這些價值其實都是房屋主人的合法所得,既然是合法所得,那合法納稅是應該的,這裡是區分房產契稅、個稅、營業稅、增值稅的,這些除外的一種稅。這些問題其實也是我國在房地產發展道理上的一些問題,既然是問題,如果要發展,那就要去補充。現在也都是停留在計劃當中,具體執行,也是要根據不同的地方按照不同的方式或者政策去補充和完善的。肯定也要符合民意和民俗的。

其次,那我們看看房產稅是不是合理的。

現在都還是停留在徵詢和計劃當中。這個房產稅出來之前,肯定要通過很多方案的,不是一下子出來的,肯定要在一個或者幾個地方試行的,如果試行通過,才會鋪開來的。如果試行不行,肯定也會調整方案的。如果太高太多,人大也是會有意見的。這個徵收也是有條件限制的,這個是肯定的。

下面是幾個房產稅的合理徵收方案建議

  1. 增加房產持有稅(下稱房產稅),每年由地方zf徵收,各地自行制定稅率,一般應設置為當年房產評估價值的1~3%,各地還可根據不同片區設定不同稅率。
  2. 只有從房地產稅法施行之日起推出的住宅用地興建的住宅才徵收,之前的存量房及已推出的土地將要興建的住宅免徵房產稅。
  3. 對於需要徵收房產稅的房產,不設置任何法定的免徵規則(但是地方可以自由設置人才引進之類的抵稅政策)。
  4. 免徵房產稅的存量房產,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提升至50%,需要徵房產稅的新增房產二手交易個人所得稅仍然為20%。
  5. 幾個邏輯:
  • 不設免徵的原因:房產稅主要作用一是改善地方土地財政依賴問題,二是抑制房產投機。就實現第一項來說,設置了免徵規則ZF基本收不到多少稅,對第二項來說,免徵規則也給了房產投機者很多鑽空子的可能。
  • 存量房免徵的原因:一是徵收法理不合;二是徵收憑空增加已購房者負擔,很多剛需負擔不起;三是若徵收房價必崩,銀行恐怕也崩了。
  • 徵稅不增加購房者負擔:比價效應使得需要徵稅的新增房產價格相對於免稅的存量房一定下降,這樣購房者的購房成本下降,轉稼到持有期的成本,總的負擔並不會增加。而ZF的賣地收入也一大部分轉移到房產存續期稅收。
  • 提升免徵房產稅的存量房二手交易所得稅:是防止這些不用徵持有稅的房子奇貨可居,反而引起炒作。
  • 房產稅還能實現靈活的調節作用:對房產冷門地區應實行較低稅率,以增強購房意願和歸屬感;熱門地區實行較高稅率,可抑制投機,且使購入價格不至過高,而非剛需持有意願降低,增強流動性。
所有說不論什麼時候出來,大家也不要擔心,該來的肯定來,但是都是為了控制房價,控制了下跌也就控制了大家的錢袋子。

飛翔的未來嘟嘟


房產稅合不合理?存在即合理。反而大家更應關注的是這個稅實施之後會咋樣?

房產稅在上海和重慶是有試點的,房產稅作為存量稅,只對市場上存量房徵收,按一定的比例向有房產者徵收的一定的稅費,這稅費也是未來地方ZF稅收的一部分。


即然被認定為地方的一大稅收來源,房產稅的初衷不是為了收稅而收稅,是為了適當平衡貧富差距。因為在市場經濟社會,富人階層因掌握的信息和資金資源優勢,更能夠相對容易的取得更多的社會資源,而反觀社會低層人員,掙錢是比較辛苦的,買房也是比較難的。貧富差距分化太大,低層“佛系”人群也會越來越多。

未來有房產稅,富人因為收入高,引導他們將資金可以更多的投入到實業當中,創造更多的就業人口來支持相對貧窮人士就業。而如果縱榮這些人持有更多的房,都用來空置不住用來投資炒房,那結果不但讓更多的人買不起房,也會讓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另外富人有錢並不是"原罪"

現在主流觀念房住不炒,房空著又不住未來有房產稅預期,也在不斷的限制二手房交易門檻,這些措施都是為了讓”房住不炒“,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投資保值意識,不要觀念侷限的房市裡。讓”房子是用來住的“不至於是空想。


所以從抑制房產投資的角度和替補地方稅源的角度來講,房產稅就是合理的。


陽光侃房


房產稅是樓市近幾年最大的懸念,從房產稅提出徵收導致不少人拋售,再到房產稅試點在重慶上海開始運行,最終到房產稅諸多問題專家各方意見僵持不下。房產稅可以說是一波三折,並且無法準時按照預期出臺。所以說房產稅這種似有似無的感覺最讓人難受。難受的是購房者害怕,無房者等著看笑話。那麼如此莫測的房產稅如果出臺了合理不合理呢?



房產稅的初衷

房產稅的初衷是打擊炒房,讓持有多套房並且炒房的人增加房屋的持有成本。後來房產稅有意取代土地收入,但是最終土地收入規模遠超房產稅的預計規模也就此擱淺。所以說房產稅的出臺初衷其實在徵收炒房者的稅的同時也想要普遍性的成為居民的共同的稅收。這就成為了房產稅最大的出臺“理法”問題。因為當前的政策是減稅減負,但是增加房產稅的負擔就是違背了減負的初衷。

房產稅難定論

房產稅最終如何徵收一定是會牽扯到各房的利益,不論是按照面積免徵還是按照套數免徵都有實際的人反對。不能統一的標準也是房產稅出臺的難題。同時房產稅的出臺可能也會被直接轉嫁成本,就是說炒房者漲租金、漲房價這也難以確定房產稅的出臺是否合理。同時對於土地已經受過出讓金的事實不少人也覺得住著房子還有收稅有些過了。所以說各方利益的不統一房產稅就難以定論。

現有的階段輿論都是說讓房產稅徵收有錢人的稅很多人都同意,但是網絡民意並不代表真實民意。有錢人就該被徵稅這其實也是誰不過去的。就目前的情況來說房產稅的出臺越來越不受到大眾的接受,因為房產稅已經從當初的打擊炒房和“劫富”屬性變成了一種想要適用於所有人的政策,如果是這樣面對生活負擔的增加就會失去群眾基礎。

不論怎麼說,房產稅的出臺何理性其實莫過於就是真正的打擊到炒房客的身上,如果不是精準打擊而是撒網式的“寧可錯殺、但不放過”的徵稅方式,那麼房產稅的出臺就註定不合理。


房產老J


答覆:

1.不少人把目前我國已經在徵收的“房產稅”與將開徵的“房地產稅”混淆了。

2.關於目前我國已經在徵收的“房產稅”的介紹

目前我國已經在徵收的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以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8月頒佈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城市中的房屋及佔地合併徵收房產稅和地產稅,稱為城市房地產稅。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企業徵收的這個稅種併入了工商稅。對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外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房屋,繼續保留徵收房地產稅。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為了發揮稅收的作用,1984年10月,國務院決定在推行第二步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時,對國內企業單位恢復徵收房產稅。當時考慮土地歸國家所有,不允許買賣,原房地產稅的稅名與徵收對象內涵已名不符實,故將城市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條例規定,先後制定了施行細則。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佈第546號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至此,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內外統一的房產稅。

房產稅的特點:

現行房產稅是在原計劃經濟體制和原房地產政策下內恢復徵收的,一方面繼承了過去城市房地產稅的傳統做法,同時又考慮了我國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的某些特殊情況,因此,具有自身的特點。

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按徵稅對象的範圍不同,財產稅可以分為一般財產稅與個別財產稅。一般財產稅也稱“綜合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各類財產實行綜合課徵的稅收。個別財產稅也稱“單項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土地、房屋、資本和其他財產分別課徵的稅收。房產稅屬於個別財產稅,其徵稅對象只是房屋。

限於徵稅範圍內的經營性房屋。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徵收,不涉及農村。農村的房屋,大部分是農民居住用房,為了不增加農民負擔,對坐落在農村的房屋沒有納入徵稅範圍。另外,對某些擁有房屋,但自身沒有納稅能力的單位,如國家撥付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和國防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屋、居民個人居住用房屋稅法也通過免稅的方式將這類房屋排除在徵稅範圍之外。

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不同的計稅依據。擁有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將房屋用於經營自用和出典,又可以把房屋用於出租。房產稅根據納稅人經營形式不同,對前一類房屋按房產計稅餘值徵收,對後一類房屋按租金收入計稅。

房產稅的立法原則:

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在分稅制體制下,財產稅是各級地方財政的主體稅。我國的房產稅屬於地方稅,徵收房產稅可以為地方財政籌集一部分市政建設資金,緩解地方財力不足的矛盾。而且,房產稅以房屋為徵稅對象,稅源比較穩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房地產市場和工商各業的興旺,房產稅收入將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調節財富分配。房屋是法人和個人擁有財富的主要形式。對房屋,尤其是對個人擁有的經營性房屋徵收房產稅,在調節財富分配方面可以發揮積極作用。

有利於加強房產管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對房屋擁有者徵收房產稅,不僅可以調節單位、居民之間的財富分配,還有利於加強對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另外,房產稅規定對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房屋不徵房產稅,當時為鼓勵個人改善住房條件,配合和推動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3.關於我國將開徵的“房地產稅”的介紹

我國在設計房地產稅制度時,將合理降低房地產在建設交易環節的稅費負擔。

房地產稅作為一個稅種歷史悠久,在大多數國家普遍實施。幾乎每個國家的房地產稅制度都存在以下4個共性的制度安排:

(1)所有的工商業住房和個人住房,都會按照評估值來徵稅;

(2)所有國家的房地產稅制度安排中,都有一些稅收優惠;

(3)房地產稅屬於地方稅,它的收入歸屬於地方政府;

(4)因為房地產稅的稅基確定比較複雜或者非常複雜,所以需要建立完備的稅收徵管模式。

我國房地產稅制度設計會參考國際上共性的制度性安排的一些特點,但會從中國的國情出發來合理設計,比如合併整合相關稅種,以及合理降低房地產在建設交易環節的一些稅費負擔等,使房地產稅制度更加合理、更加公平,既能夠起到籌集財政收入的作用,又能夠起到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積極效應。

關於房地產稅立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提到了這個問題,現在已經列入人大立法規劃。在這個推進過程中,要做大量的研究,包括對過去一些地方搞的房地產稅相關的試點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這方面有大量的、非常艱鉅的任務要去做。從國務院這方面來講,就是要做好前期工作,為立法的推進做好最基礎的準備。當然,要進行大量的調研,要認真分析當前的形勢,要制定不同的方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這可能是一個比較複雜,也是一個比較艱鉅的任務,確實需要大量的工作,有關部門已經在有條不紊地推進。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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