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會加重刑罰嗎?

徐徳惠


一般在案件到了檢察院以後會讓當事人籤認罪認罰,說簽了以後基準刑能減到最高30%,那麼嫌疑人拒不認罪會不會加重其刑罰呢?

在看守所有很多零口供的重刑犯,這些重刑犯也深知說不說都是一個結果,所以他們索性讓公安自己去找證據,在公安那裡基本沒有什麼筆錄,那麼這種零口供的很顯然就是拒不認罪,是不是會加重其刑罰呢?其實一般都不會加重,但是沒減輕就相當於加重了,下面我來講一下那些情節會減輕其刑罰。

1、有坦白和自首情節

2、有認罪認罰情節

3、有立功表現情節

讓些情節能在基準刑減10%—30%,那如果沒有拒不認罪就是該判多久是多久,如果態度和情節特別惡劣有可能還會重判!


石頭聊案件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會加重刑罰嗎?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並沒有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就加重刑法的規定。但是如果犯罪嫌人,認罪態度良好,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不過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很多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會被加重刑罰的判例。



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是否應當加重刑罰?

在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如果法官或者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對指控的反駁,屬於拒不認罪的話,並且對其處以重罰,很顯然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因為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有自我辯解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也可以依法定罪。辦案機關辦理案件要重證據重調查,不輕信口供。“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沒有判決之前,不能做有罪推定。

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訴訟行為應當視為其行使辯護權的表現,檢察官法官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審判權不僅應當遵循刑法的有關規定,還應當重視刑事訴訟法有關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規定。如果拒不認罪,從重處罰,這個做法有為我國憲法和法律確立的“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無罪推定”、“審判中立”等基本原則。

因此個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應當視為其行使自行辯護的權利,不應當加重刑罰。



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良好,可從輕減輕處罰

司法實踐中,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良好,積極主動的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實交代犯罪活動,或者有自首的情節的,人民法院一般可能會從輕或減輕處罰。因為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對於司法資源來說節約了很多,並且提高了辦事效率。

認罪態度好,屬於可以酌定從輕判處的量刑情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3]14號)中,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總結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於認罪態度不好的犯罪嫌疑人,會加重判處刑罰。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認罪態度不好的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加重處罰。如果確實犯了被指控的罪名,建議積極悔罪認罪,因為這樣還有可能適當從輕減、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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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


一般是不會的,理由如下:

第一,嫌疑人拒不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辯解或沉默。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法規,犯罪嫌疑人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但是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第二,有可能某些司法工作人員證據在不充分的情況下,通過其他不正常的渠道去誘逼當事人自己認罪。甚至給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種如果不認罪就會被重判的假象,其實不認罪就重判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一般是不會的。

第三,《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國法律對於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只有法定從重處罰,不存在酌定從重處罰。根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說明,酌定情節可以分為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並不存在從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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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法律


這個要看怎麼去理解,如果是按照法律的話,拒不認罪沒有道理會從重處罰。

就比如你犯了事逃跑了十年,後面被抓了,也只是會按照你的犯罪情節來進行審判,而是否逃跑與是否從重處罰無關,因為抓捕嫌犯是公安機關的事情,你不能因為因為公安機關的能力問題而牽連嫌疑人。


當然,如果據實坦白會從輕處罰。其實我們一般絕大部分刑事判決都已經從輕處罰了,因為只要你認罪交代罪行,一般就符合規定的認罪態度良好,根據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所以,我們經常看到判決書上都會寫“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交代罪行,認罪態度良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如果你拒不認罪,屬於認罪態度差,也就不能從輕處罰,既然不能從輕處罰那你刑期增加,從某些角度來說,也屬於加重處罰了。

所以,拒不認罪從某些方面也算加重了刑罰。當然,哪方面理解都是正確的。

當然,一般這個對刑期影響的也並不大,主要看你的罪行決定,畢竟罪刑法定嘛!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會加重刑罰嗎?



犯罪嫌疑人不等同於罪犯。

犯罪嫌疑人,即在未經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之前,在法律上的身份只是嫌疑人而已。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生效判決後,才是真正的“罪犯”。

隨著訴訟程序的進程,會出現各種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事實、證據、情節,檢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可能判決無罪。


拒不認罪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確實沒有犯罪行為,無罪可認;一種是有犯罪行為,但負隅頑抗,沒有悔罪之意,這兩種情況要嚴格甄別,並區別對待。

第一種情況,如果犯罪嫌疑人並沒有參與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導致無罪可認,辦案機關均具有秉持客觀公正、全面取證的義務,不能因嫌疑人不認罪就遷怒於犯罪嫌疑人,直接認定認罪態度不好、不老實等負面評價,而應綜合其他證據,辨別犯罪嫌疑人的不認罪即無罪辯解是否具有合理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有理由、有合理性,就必須重新審視案件證據,糾正偵查方向,及時給當事人改變或解除強制措施,以免造成冤家錯案的發生。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為,卻負隅頑抗,這種情況表明犯罪嫌疑人沒有認罪悔罪,主觀惡性較深,其認罪態度不好確實是法院從重判處的一個理由,在量刑上會予以從重。而且,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定罪判刑。也就是說,如果案件中各種證據一致指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構成犯罪,僅僅不認罪,不足以影響案件的走向,不認罪將帶來更為不利的後果。


北京李國鋒律師


基本上沒有警察一問就馬上認罪的嫌疑人,或矢口否認百般抵賴,或避重就輕。案件靠的是證據,認罪伏法是法定的從輕條件。不認罪的人很多,能夠免於刑事處罰的幾乎沒有,大部分都從嚴處理了。能夠認罪伏法的很少,但是隻要認罪伏法的一定沒有後悔的。


進擊的陰陽魚


對於檢察院起訴的罪名,嫌疑人拒不認罪,可分三種情況。

1、要確定自己確實沒犯此罪或沒參與犯罪,對於公安階段調查的證據或線索要提出有力的證據,並且有證人證據證明自己。

2、如果自己確實犯罪或參與犯罪,拒不認罪只會加重判刑。

3、如果自己對犯罪的行為認識不清楚,不確定自己的行為到底屬不屬於此罪名。要多諮詢下律師或援助律師,以及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疑惑,如果法官明確告知了確實屬於此罪名的犯罪,那就要當庭認罪。此種行為,法官一般會理解,還是會給與減輕處罰。如果當時的法官比較較真,那就會免去坦白這個從輕情節,不過也不會判重,最多兩三個月,


浙江周樹人先生


應該說犯罪分子拒不認罪根本就不是免除處罰的條件。

如果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確鑿證據,公訴機關足以提起公訴,法院也可以據此作出有罪判決,那拒不認罪只能是從重處罰,而不會免除處罰。所以這時候犯罪分子不能有僥倖心理。當然,一個人犯了罪,總是想逃脫打擊,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主動認罪的。這也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分子鬥智鬥勇之處。

如果確實是證據不足,或者有關健證據無法蒐集到。而犯罪分子又拒不認罪,或者雖然認罪,但沒有其他口供,司法機關也不能僅憑口供而定罪。《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此時,就可能作為無罪處理,而不是免除處罰。要知道免除處罰仍是有罪處罰。

所有這些都不是免除處罰的條件。只有犯罪情節較輕,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判處刑罰條件的行為,才可以判處免除處罰。比如防衛過當、緊急避險、犯罪中止、從犯、犯罪預備、投案自首等等。


益之道


從法律上來說,拒不認罪是沒有具體的法條規定應當加重處罰判決。但是,我國的刑法處罰法條從起刑點到終刑點幅度很大,而且規定不細仔,無論是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還是法官的判決,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力很大。因而,客觀上零口供拒不認罪,會導致辦案警察、公訴人、審判員的極度厭惡,量刑幅度內從重判決處罰也在情理中。


菩提新客


不會。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嫌疑人。由此條可知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會影響其是否能得到從輕的處罰,但是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會加重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刑事判決是相當嚴謹的,從輕、減輕、從重、加重都是要根據情節和法律依據而判定,而不是根據最後的判決,簡單的認為“差不多”,“相當於”。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尋找、收集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本來就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的職責。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義務。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既然未經判決不得確定其有罪,又怎麼能在判決之時,秋後算賬,因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加重其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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