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否構成累犯,緩刑犯能構成累犯嗎?

婁本帥


不構成累犯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問題,說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是否構成累犯之前我們應該知道什麼是累犯,以及累犯的分類。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簡單來講就是犯罪以後5年內又犯罪的就構成累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是一般累犯的規定,法條就明確規定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說前後罪必須是已經滿18週歲的人犯罪才構成。第一次犯罪時不滿18週歲,第二次犯罪時已滿18週歲不是累犯。

此外,《刑法》第六十六條還規定了特別累犯,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但是該條文就沒有類似“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的明確規定,這也是學界有爭議的一個點,但是大多數還是認為都前後罪都應該滿18週歲才構成。因為基於刑罰的謙抑性的角度看,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應該大於成年人,特殊累犯的規定主要是規定成年人不受5年期限的特殊規定,而不是對未成年人的限制,這也是大多數人的觀點。

其次:緩刑不構成累犯

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因為刑法還沒有執行完畢,應該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在緩刑考驗期結束後犯新罪的,因為此時緩刑已經結束,視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非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因此不構成累犯。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見諒,謝謝。


刑辯視角


這是兩個問題,首先回答未成年人是否構成累犯?這就得知道什麼是累犯,累犯是規定在刑法的具體應用章節中,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的。構成累犯符合這幾個條件,一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二是刑法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後五年以後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三過失犯罪除外,也就是前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沒有從重處罰的必要性,四不滿十八週歲的除外。

從累犯的構成要件我們就很明白的知道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即便是特殊累犯,那也是對特別罪名不再有五年期限的限制,但是未成年人還是有限制的,也就是未成年人無論如何不構成累犯,畢竟相對成年人來說,未成年人不管是心智,還是發案率,都沒有必要從累犯的角度從重處罰。

第二個問題,緩刑犯是否構成累犯?這在理論上是存在一些爭議的。緩刑犯是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關鍵是社會危險性小的適用。判處拘役的緩刑犯自然不存在累犯的問題,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否構成累犯有爭議。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原判刑法不再執行。爭議就在這不再執行,是原刑罰不執行還是不實際送羈押場所執行。累犯要求是前刑罰執行完畢。我個人認為,從緩刑犯和累犯設立的角度來看,緩刑犯是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從輕處罰的表現,而累犯是從重處罰的表現。為此,自然是不再執行,就是原刑罰不再執行。假釋規定的假釋期間屆滿,原刑罰視為執行完畢,兩個一比較,自然就明白立法含義了。

所以,個人觀點,不管是未成年人,還是緩刑犯,都不構成累犯的。當然,累犯是從重處罰的,對於累犯,不得適用緩刑,不得假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累犯還不得取保候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