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9 任雯婕:中國法官必須享受不同於其他行業的較高工資待遇

任雯婕:中國法官必須享受不同於其他行業的較高工資待遇

選擇這樣一個題目,在當前的語境下,多少會讓人覺得有幾分俗氣。


加上筆者本身就是法官隊伍中的一員,更似乎有與當局討價還價之嫌。然而,筆者認為無論是從辯證唯物主義的角度來認識和分析問題,還是從國家致力於建設法治社會的長遠目標來看待問題,這都是一個不能不說的話題。法官待遇問題長期以來一直被當作一個專門課題爭論不休,僅此一點就可以看出這方面所存在問題的嚴重性。法官待遇,從廣義角度來說包括身份待遇和經濟待遇兩個方面。從狹義角度來說法官待遇就是專指經濟待遇。從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來看,主要包括:高薪制,即法官總是處於社會的高收入行列;任職期間不得減薪,即因經濟政策或通貨膨脹等因素而對公務員實施減薪時,對法官的報酬也不得減少;全薪退休制,即法官退休年齡一般都較高,而且能拿到全額退休金。而目前我國法官所享受的經濟待遇方面卻問題多多,由此帶來的各種問題令人堪憂。


為此,筆者在這裡談幾點個人看法。


一.法官待遇目前在我們國家的真實狀況評價

由於種種原因,全國大部分地區的法官待遇普遍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尤其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這方面的問題更為突出,由此導致的後果不可小視。

(一)法官身份似有還無,似是還非。

目前來看,我國對審判機關的管理等同於行政機關,對法官的管理還是按照公務員來管理。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已經頒佈了十餘年,但法官待遇仍然沒有得到應有的改善。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仍然將法官、檢察官納入到公務員的範圍。儘管此舉在當時一度曾引起了社會上的普遍關注和廣泛爭議,但最後還是成為即成事實。長期以來,國家對審判工作一直都是按行政工作進行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一府兩院”的權力格局,但從國家機關人事管理來說,卻只有行政編制,沒有法官編制。從最高法院到基層法院乃至各專門法院,只知道有多少行政工作人員,不知道其中有多少法官。法官的身份似有似無,似是還非。


(二)法官待遇普遍偏低。

法官待遇的核心內容就是法官薪酬問題。由於多年來我國對法官的管理採用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管理模式,法官的工資標準也是實行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工資標準,薪酬一直處於相對較低的水平。儘管近年來法官與公務員一樣經歷了多次加薪,但與國內其他階層相比,法官的工資仍屬於較低的水平,遠遠達不到基本合理的水平。

與其他行業比較

1.與銀行和電力等企業的員工相比較:近年來,由於各專業銀行依靠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並加大了管理力度,效益明顯提升,員工工資大幅提高,相當一部分員工實行了年薪制,其薪酬一般是同地區法官的2-3倍;電力企業依靠自身的壟斷優勢,其員工的工資和其它福利待遇之高已經不是秘密,遠不是法官職業所能比擬;還有菸草專賣局,一個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經理(局長)的年薪幾年前就突破了六位數,其普通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它福利待遇也普遍高於法官。


2.與各類學校教師相比較:由於國家對教育事業的高度重視,國家政策的大力傾斜,教師的工資若干年前就與職稱掛鉤,同樣資歷的人員其每月工資已經普遍高於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和法院的法官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


3.與財政、工商和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公務員相比較:法官與上述幾個部門的工作人員雖然同為國家公務員,但由於各自的職能和權力作用不同,其福利待遇在實際生活中大相徑庭。中國自古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習俗,作為掌管財稅徵收、工商管理和財政支出大權的部門,因直接掌管最核心的公共資源,所以多年來,不管國家形勢如何變化,這些部門總能近水樓臺,各種名目的福利可以說是應有盡有。而法院則總是仰人鼻息,清水衙門,兩袖清風。


總體來看,法官目前的薪酬不要說跟某些壟斷企業、外資企業的員工的收入相比,就是與其它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的公務員相比,也處在劣勢地位。許多從事審判工作多年的法官,買不起房子,供不起孩子,甚至有了病都不能及時去診治,其現實生活之窘迫在這裡難以用簡單的描述去概括。

(三)法院人才難以為繼。

由於法官待遇不合理,經濟收入偏低,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法院人難進、人才難留,法院人才難以為繼的現狀。自2002年國家實行司法統一考試製度以後,進入法院工作的門坎提高了,司法統一考試被不少人稱為“天下第一考”,但法官的待遇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提高。社會上通過了司法考試的人,其首選是要從事律師職業。法院內部個別通過司法考試的人也不願繼續從事法官職業,毅然辭職去做律師。由於法官待遇太低,對人才沒有吸引力,外面的人才不願進來,內部的人才逐漸外流,下海經商或去圓“律師夢”,法院人才面臨斷層。人才流失的直接後果就是法官群體的素質不但沒能得到提高,整體素質還呈下降趨勢,法官職業化的進程受到影響,進而導致案件質量下降。公平正義的社會需求難以實現。


二.法官待遇是一個國家實現法治的必需代價


由於法官是社會上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司法被稱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故對國家的法治建設和社會生活起著特殊的作用。所以給法官合理的待遇是一個國家實現法治所必需付出的代價。


(一)法官的工作性質決定了法官要享受較高的福利待遇。

審判工作不同於行政工作,有它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審判活動是典型的法律適用活動,具有中立性、被動性、判斷性、程序性和終極性的特點,以公正為價值取向,以獨立為活動特點。早在二百多年前,美國開國元勳、聯邦黨人漢密爾頓就指出:“就人類天性之一般情況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就等於對其意志有控制權”,強調薪俸固定是職務固定之外最有助於維護法官獨立的手段。但長期以來,由於歷史、認識等多方面的原因,對審判工作一直按行政工作進行管理,法官享受的是普通行政人員的待遇。法官的職責是解決矛盾、定紛止爭,掌管生殺予奪、分配正義的權力。法官要有豐富的社會經驗以保證對複雜的各類糾紛有正確的認識,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理念以保證對國家法律的正確適用,要有較強的思辨能力以保證對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要有較高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保證與當事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和表達對法律的理解、說明及運用,要有高尚的道德水準以保證審判的公正和廉潔,所有這些都是其它職業和階層所不能比擬的。


(二)法官的勞動強度決定了法官要享受較高的福利待遇。

有資料顯示,一線法官的工作量是普通公務員的四倍。法院是社會矛盾集中的地方,各種利益主體,各種法律關係,各種衝突糾紛,在其它解決手段無法奏效的情況下,尋求通過訴訟手段使糾紛得到解決。由於我國目前正處在一個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各種新問題、新矛盾源源不斷地集中到法院來,需要法官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和司法智慧來面對這些新類型糾紛。國家每年都會有多部新法律法規問世,也有許多對原有法律法規的修訂,法官要經常接受各種業務培訓,只有不斷學習、終身學習才能適應工作需要。基於上述原因,適當提高法官的工資待遇,使其收入高於一般公務員,是符合我國按勞分配原則的。


(三)法官的身份地位決定了法官要享受較高的福利待遇。

這個問題應該從兩個方面來說,一方面由於法官所從事的是非常複雜的審判工作,要完成好此項工作,除了需要具備淵博精深的法律知識外,還要有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和審判工作經驗;另一方面還要同時具備較高的社會地位和人格尊嚴才能勝任,給法官以適當的高薪已是當今世界各國的慣例。在許多國家,往往是法官的地位也代表著法律的地位,法官的尊嚴某種意義上也是代表著法律的尊嚴。法官必須要超脫,除講課或著書立說以外,不能有其它營利性收入,不能過多地介入社會生活。所以國家必須給法官必要的待遇,不能讓他們因為維持正常生計而尋求其它謀生手段,不必為維持基本生活而煩惱。


三.關於逐步改善法官待遇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為,法官待遇問題不僅僅是關係到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的社會地位和生存狀態,也是一個國家對法治的崇尚和信仰程度的真實寫照,同時也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進步的標誌。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要在短時間內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還面臨一些實際問題。如目前法官人數較多,隊伍龐大,國家財力能否承受得起;法官整體素質還不是很高,能力素質良莠不齊,大幅度提高待遇法官能否配得起。基於此,筆者談兩點個人看法。


(一)隨著國家財政情況的好轉適時改善法官待遇,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法官薪酬制度。

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這無疑是一個明智的選擇。近年來,由於國家經濟發展已經步入快車道,國民生產總值和國家財政收入每年都有較大幅度的提高,這為下一步提高法官待遇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筆者認為,適時提高法官經濟待遇在立法上已經沒有障礙,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規定”,可以說為以後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埋下了伏筆。關鍵問題是,決策層要能夠給予重視,認識到提高法官待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儘快出臺相應政策,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提高法官待遇當然是要提高法官的工資報酬,但並不完全等同於“高薪制”。因為“高”與“低”問題總是相對而言的,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間,其確切含義是不一樣的。我們既要綜合當前國內各階層人群的經濟收入情況,又要參照國外在這方面的通行做法,全面的、審慎地出臺提高法官待遇的政策,逐步改善提高全體法官的工資待遇,讓法官不再為住房、子女教育和醫療保障等基本的生計問題而憂愁,能全身心地把精力用到審判工作上來,為社會公平、為人類正義而殫精竭慮的去忘我工作。


(二)細化內部人員管理,逐步實行法官員額制,進一步加快法官職業化建設。

社會生活中因為有了各種矛盾糾紛存在,所以才有了法官這個職業;因為有了法官這個職業所以才有法院這個國家權力機構。法院管理目前已經被公認為是一門專門的科學,其中就包括了人力資源的管理。從內部人員構成來看,主要有審判人員(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法警和行政人員)。勿庸諱言,法院是應該以法官為中心的。所以在法院內部應該逐步改變管理方式,進一步分清審判事務和審判輔助事務,按照各自的不同職責,分類管理,當然在工資待遇上也應該有所區別。這樣,法官的人數也就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能夠逐步降下來,為法官提高待遇創造條件。其具體的實施方案已經有許多業內人士提出來,筆者在此不再贅述。


另外,筆者還有一點個人看法,在此一併說明。據資料統計,全國法官人數目前大致是不到三十萬,每次提到給法官工資適當從優的時候,總是有人站出來要麼說法官人數太多,國家財力負擔不起;要麼說法官素質太差,不配拿高薪。先說第一個問題,全國法官人數不到三十萬,目前享受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公務員。而當前我國的教師人數已經突破一千萬,教師的工資待遇已經普遍地高於公務員,當然也遠高於法官工資水平。法官人數與教師人數比起來相差相當懸殊,單單強調財力問題是說不過去的。再說第二個問題,法官到底配不配拿高薪,前面我們說過了,“高”與“低”只是在一定時期一定地區相對而言的,不能簡單而論。如果說當前法官隊伍的總體素質不盡如人意,這也確實是事實。但其中也有相當一部分是優秀人才,長時間的低薪待遇對這些人也是一種不公平。長此以往,不但吸引不了外界的優秀人才進入法院,甚至還會造成現有人才的流失。再有,當前社會上的其他職業群體和社會階層,那些享受著較高經濟待遇的,就完全具備了應有的素質了嗎?


筆者還認為,之所以相當多的人對法官改善待遇不予認可,恰恰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人們對法官群體所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所寄予的厚望,也體現了社會各界對法治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和企盼。在法官嚴格的職業要求和崇高的社會地位背後,體現的是一個國家對法治的虔誠追求。但我們還要進一步看到這其中深層次的道理,即沒有合理的法官待遇,怎麼會吸引優秀人才到法院來擔任法官?沒有優秀的人才來擔任法官,又何談滿足社會成員對於公平正義的追求和企盼呢?無形之中,這又陷進了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悖論之中。但筆者認為,談論至此,這已是一個不需要進一步說明的話題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定的無論如何完美,它還僅僅是文本意義上的。要把各項法律法規實施到社會生活中去,成為每一個社會成員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成為全體國民的精神信仰,這才是一個法治國家應有的狀態。要達到這種境界,這中間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法官的作用是其它任何職業群體所不可替代的。因此,法官待遇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重視和解決,就不會吸引社會上的精英人物來從事司法審判,法官職業化的目標可能成為空談,公正與效率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實現,法律的威信也不可能真正在全社會樹立起來,法治的進程也不會收到預期的效果,建設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遠景目標到頭來就可能是執政黨給全體國民的一個永遠無法實現的空洞許諾。


【參考文獻】
1.蘇澤林主編:《法官職業化建設指導與研究》;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
3.鄒抒君:《提高法官的工資待遇是司法廉潔保障制度的重要途徑》;
4.陳學東:《論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和高素質保障需要高薪制》;
5.潘劍鋒:《高薪制:審判公正、廉潔和法官高素質的基本保障》;
6.陳琴:《淺論提高法官待遇與法官職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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