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怎麼區分詐騙和民間借貸?

遙不可及211595175


一、 民間借貸糾紛與詐騙的區別及其法律意義

民間借貸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行為。其借貸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調整。

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罪中,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從而行為人取得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具有非法永久佔公私財物為己有的犯罪目的。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

非法佔有的目的,屬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只能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二、區分民間借貸糾紛與詐騙罪還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考慮:

1、審查行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一般的正常民間借貸,借款人一般會將款項用於正常的生產生活,而詐騙詐罪的行為人主要將借款用於揮霍或者非法目的,如販毒、非法經營、賭博以及投機行為等。

行為人對於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重要依據。對於正常的民事借款,行為人一般會將款項用於正當用途,並且會在借款時主動說明,以達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願意借款。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要將借款用於非法目的,如販毒、非法經營、賭博以及投機行為等,審判實踐中莫不如是。因此,《解釋》、《紀要》均分別確定了各自的兩種情形,即“揮霍集資款”、“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肆意揮霍騙取資金”、“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對於以借款方式實施的普通詐騙犯罪,也完全可以採取上述類似的審查判斷方法。當然,也有少部分行為人在用於非法目的後按時歸還的,但審判實踐中多見之於獲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後歸還,當然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從司法實踐中看,任何詐騙犯罪案件均是以最終沒有歸還相關款項而案發。這裡所說的借款用途,應當是借款的主要用途,即款項的全部或大部分流向。而不包括行為人有可能將少量借款用於非法用途等。

2、 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實施了詐騙手段?

正常的借貸關係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其借款數額一般說來都在其可承受範圍。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利益為誘惑,隱瞞真相,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如被告人鄒小華、鄒小均詐騙罪一案,該二人先將仿製的銅羊、銅牛等工藝品存放於被害人家中,並謊稱這是很值錢的“古董”,使被害人信以為真,隨後便以差錢買一張更值錢的“古畫”為名找被害人借款8萬元,同時許諾在十天之內還款10萬元,並以身份證、存放的“古董”以及許諾將買來的“古畫”交給被害人作抵押,為進一步騙得被害人的信任,又邀請被害人一同前往買“古畫”,被害人將8萬元借給了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出具了借條,然後與被害人來到預先約定的地點從同夥手中購得“古畫”一幅交給被害人保管,隨後二被告人以外出籌錢為名逃離,未再與被害人聯繫,並將8萬元揮霍。本案中,被告人出具借條的行為顯然只是為進一步騙取被害人錢財而實施的詐騙手段之一,該“借款”行為實質上是以借款為名的詐騙行為,並在此期間還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其他詐騙行為,如把仿製的工藝品謊稱為很值錢的古董、與同夥演“雙簧”戲購買“古畫”等,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如果認為被告人有身份證、有出具的借條而將本案作為民事借款糾紛處理,顯然不能使被告人的詐騙犯罪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需要說明的是,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與民間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行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騙成分,但詐騙罪的欺詐行為對於行為人的借款不還的非法佔有目的起著決定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為有事前的詐騙行為,行為人才認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不予歸還,也正因為有不予歸還的非法佔有目的,才會採取各種詐騙手段,這種非法佔有目的和詐騙手段之間是互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要通過正常的借款行為來實現自己正當利益,行為人在借款前後雖然採取了一定的欺騙手段,如誇大自己的誠信度、歸還能力等,但這種欺騙行為對借款的最終歸還不具有實質的影響,或者說這種欺騙行為與事後發生的不能歸還的結果之間不具有詐騙罪的手段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屬於借款後的誠信瑕痴行為。

3、看危害程度的大小。

詐騙罪中,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較之以民間借貸糾紛,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4、 看借款人是否有償還的能力以及不能歸還的原因。

正常的民間借貸往往借款人是要考慮自己的償還能力的,因為他想著這個錢到時自己是需要還的,所以會衡量一下。而詐騙的話往往詐騙人是不會考慮歸還的,所以在借款是不會考慮自己的償還能力問題。

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個人原因的客觀困難,並且在積極的解決問題。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實施詐騙,根本不想歸還,使自己處於無力償還借款的狀態,對相對人財產損失的危害後果持積極追求或放任態度。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的職業,卻以欺騙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時均出具有借條,我們仍可以判斷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因為行為人不具有還款能力,該借條已無法兌現,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損失只能自行承擔,所以行為人的風險轉嫁意識是非常明顯的。這裡所說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後,一般而言,判斷有無還款能力,我們不能只簡單的審查行為人在借款時的實際條件如何。如果行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後將款項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進行正當的投資,有固定、可靠的收入來源,那麼其具有還款能力是顯而易見的。有的行為人在借款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後因客觀原因導致還款能力喪失的,因其主觀上不具有不歸還的非法佔有目的,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借款無法歸還之後不是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以實現儘早歸還借款,而是趁機逃離,對債權人避而不見,表現出不願承擔責任的消極態度,行為人的這種“趁機賴賬”的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已經產生了非法佔有目的。這裡順便提及詐騙犯罪中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的產生時間問題。就多數詐騙犯罪而言,其非法佔有目的產生於非法控制他人財物之前,但有些詐騙犯罪案件,行為人是在合法控制他人財物之後才產生的非法佔有目的,然後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而“自願”放棄對財物的收回,因此,無論何種性質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既可以產生於控制他人財物之前,也可以產生於控制他人財物之後。

5 、行為人在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屬民間借貸的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會盡其所能還款,暫時不能償還,也會向出借人說明理由,求得諒解。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持漠然的態度,即便承諾還款並有少量還款行為,也另有陰謀:要麼為日後騙行作準備,要麼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擊,或二者兼具。因此行為人的事後態度,也是區分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詐騙故意的重要標誌。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在行為發生後,大多更換手機號、逃匿,此時則完全可以根據這一行為表現斷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行為人對於借款後的還款態度,可以作為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在因為自己的原因或因為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時,不是積極採取有效的措施彌補和減少債權人的損失,而是表現出消極的、不負責任的態度,或者藉機逃匿,或者雖然沒有逃匿,但始終擺出“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的無賴相,行為人的此種賴賬的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實踐中以借貸為名行詐騙之實的常見情形

1、 抵押或者質押。

將本來沒有價值的物品謊稱是價值不菲,抵押給出借人,以達到騙取借款的目的。

2、 高息借貸。

一般是發生在相對關係較熟的人群之間,卻也是詐騙行為人較常使用的手段。以高息作為誘餌達到騙取借款的目的。

3、 謊稱某某項目開發。

這個不管是網絡集資平臺還是現實生活中都經常出現。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與詐騙犯罪雖有千絲萬縷的聯繫,但只要認清詐騙犯罪的本質特徵,縱然犯罪分子能言善辯、縱然案情紛繁複雜,也能撥雲見日,準確認定罪與非罪,給被害人同時也給被告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大家如果有法律問題可以私聊我。


鄭州律師事務所張律師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主要是在於主觀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意圖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借貸關係的原因與實際用途

正常的借貸關係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借款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償還賭債、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

(二)

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在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大量資產或其他投資等,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通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不應認定為詐騙。

(三)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

正當的借貸關係,借款人在借款之後仍然會盡可能想辦法償還,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詐騙往往表現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為攜款潛逃,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不具有還款的意思。


葉律師


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借貸,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是債權債務關係。



一般可以通過行為人與出借人之間的關係、借款原因和數額、借款的誠信度、還款的誠意度等來觀察判斷是詐騙案件還是民間借貸。

同樣,結合客觀或細節上的認定,如行為人的平時表現、借款後的態度、還款的態度以及是否否認借貸關係等。



因非法佔有這個目的具有一個主觀因素,因此在區分詐騙還是借貸是必須要認清客觀事情,綜合各方面因素,看清本質。


詼說


說白了,法律上可以非常清晰的分辨出兩者的區別,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普通民眾很難對此類行為做出具體區分和判斷,即便在律師處確認詐騙,大部分情況下也無法到公安機關報案受理,本人親身經歷。

所以如果不是生活中遇到類似情況,只是做學術研究可以深入研究。其他情況說實在的沒什麼意義。

而且近期社會上出現的借貸式詐騙更加隱秘,更難找到相關證據,而且公安機關同志會告知沒有聽說過借貸式詐騙為由不予立案。

詐騙案不予立案網上搜索超過14億條結果,其中不乏有虛假控訴,但肯定也有真實案例因為基層公安幹警的法律素養或者對其崗位,權責認知不清晰導致的無法立案。這是現實存在的問題。

所以題主個人區分清楚並沒有什麼實際用處,拿著相關證據去公安機關報警,人家自然會告知你到底是詐騙還是借貸。

即使到了法院大多數也會以民間借貸判定還款,而不會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所以才導致目前越來越多的老賴和欠款不還還到處叫囂的案例出現。


無愧於心追責到底


  1. 常規的民間借貸是正常的民事法律關係,詐騙是刑事法律關係,法律關係不同。
  2. 詐騙罪屬於刑事犯罪,夠罪需符合四個構成要件;正常民間借貸只要符合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及客觀事實即可。
  3. 問這個問題應該是想問民間借貸與詐騙罪的關係,符合當前套路貸犯罪的討論範疇。需要結合參考上述兩點和具體事實綜合分析才能判斷是否有關聯。

杭州坤祚王律師


詐騙是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獲取財物為目的。如果說一個人以借貸為目的,這是一方交付財務,借款方壓根就沒打算返還,那麼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區分民間借貸和詐騙,主要就在於收錢的一方是否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且有拿了錢就不還的這樣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之間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條什麼的,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對方詐騙,不然刑事立案難度較大。


律師知道


看動機吧。一個是民事糾紛,一個是刑事案件。區別還是挺大的。比如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符合定義的即為詐騙。


那年投了個保


對於這個問題,首席投資官評論員周婷婷認為,首先要理解詐騙與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書面的或者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並按照協議期限按時還款。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的錢財,最終無法歸還。

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如果是非法佔有,屬於行為人主觀意識上的,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要看看借款人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看看借款人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實施詐騙,還有就是借款人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去還款。如果借款前不具有還款能力,但是借款後將款項由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那麼可以認定為是屬於有還款能力的。還有看看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還有不能還款之後的態度。如果不能還款還存在潛逃,那就是詐騙無疑了。


首席投資官


面上看,很簡單,看是否有簽訂借款手續。

詐騙當然有的也有籤,這時候就要看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簡單來說,就是他弄來的錢,是拿來做什麼?

如果是個人消費了,根本沒想還,基本可以認定為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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