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只要員工離職,老闆都要求刪除顧客的電話和微信才支付剩餘工資,這樣合法嗎?該怎麼辦?

民間閒散人員


何南迴答

你好

很有意思的問題,至少我沒見過這樣的公司。

首先,如果公司管理正規的話,入職時應該簽有保密協議、排他性協議和禁同協議。如果簽了這些,即使員工離職老闆也不應該感到害怕----離職員工不但不能到對手公司去,連從事這一行都違法。

從實際來看,這位老闆並沒有這樣做,而是讓離職員工只刪除客戶信息,我覺得並不為過。

從道理上講,員工收集的客戶信息是基於公司平臺上收集的,你是用公司給你提供的資源尋找來的客戶-----這就好比說總經理即使再能幹,他也不能說他賺的錢就要全部歸他所有。

從操作層面說,你留著客戶幹嘛?有用嗎?如果有用你還不利用晚上回家的時間進行備份?如果沒有用你就僅僅為賭這一口氣嗎?

當然,從法律層面看,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扣發員工工資,如果你不刪除信息單位就不給你發工資,完全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了。

我是何南,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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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淪為叛逃?

要求刪微信,實質上是一種侵犯隱私的行為。完全可以不配合。實在不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前有大火的文章《離職3天,我被20個同事集體拉黑》講到的離職員工被黑化,再到有員工因為和離職同事吃一頓散夥飯,被老闆發現後直接被解僱的奇葩事件,都透露著離職敵視化的現實。“人走茶涼”真的該成為職場人際關係的常態嗎?離職員工就如叛逃者一般連最起碼的尊重都不該得到嗎?

一名優秀的管理者要能發現人才留住人才,但事實上如何處理與離職員工關係,同樣考驗管理智慧。丘吉爾在“鐵幕演說”時說過: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永恆的利益。一味地將離職員工“敵視化”是十分愚昧的選擇。今天離職的員工,也許會成為你明天的合作伙伴。

在處理與離職員工的關係上,也有企業選擇了成立“離職員工組織” ,這種與離職員工間進行的良性交流,不僅體現了企業的格局和文化,更可以給企業開闊商業領域帶來機遇。這或許才是真正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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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求你刪除顧客電話和微信,理由正當合理不違法!出於對顧客隱私的保護,員工必須配合!但如果作為發放工資的附加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法!

就目前的法律來說,沒有法律支持員工將公司的資料、人際關係、客戶資料等帶出公司的。初衷主要是保持顧客隱私、保護公司秘密、防止商業間諜、防止同行竟爭。也沒有任何法律明確反對公司強制性要求員工離職前將顧客電話刪除。

同時,如果公司有之方面的明確規定,並公示、培訓過,作為一項勞動紀委,或者被寫進勞動合同,員工必須執行公司規定,否則違反合同或構成違法!

如果員工離職後,未經公司允許將顧客電話和微信隨意洩露或作它用,都構成違法,嚴重的可能觸及刑法!


生活微評


  勞動者離職以後,老闆要求勞動者刪除微信裡顧客及同事的微信和電話號碼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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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有個東西叫電話本,現在有很多軟件可以備份聯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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