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只要员工离职,老板都要求删除顾客的电话和微信才支付剩余工资,这样合法吗?该怎么办?

民间闲散人员


何南回答

你好

很有意思的问题,至少我没见过这样的公司。

首先,如果公司管理正规的话,入职时应该签有保密协议、排他性协议和禁同协议。如果签了这些,即使员工离职老板也不应该感到害怕----离职员工不但不能到对手公司去,连从事这一行都违法。

从实际来看,这位老板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让离职员工只删除客户信息,我觉得并不为过。

从道理上讲,员工收集的客户信息是基于公司平台上收集的,你是用公司给你提供的资源寻找来的客户-----这就好比说总经理即使再能干,他也不能说他赚的钱就要全部归他所有。

从操作层面说,你留着客户干嘛?有用吗?如果有用你还不利用晚上回家的时间进行备份?如果没有用你就仅仅为赌这一口气吗?

当然,从法律层面看,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扣发员工工资,如果你不删除信息单位就不给你发工资,完全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了。

我是何南,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精锐高考志愿


离职沦为叛逃?

要求删微信,实质上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行为。完全可以不配合。实在不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前有大火的文章《离职3天,我被20个同事集体拉黑》讲到的离职员工被黑化,再到有员工因为和离职同事吃一顿散伙饭,被老板发现后直接被解雇的奇葩事件,都透露着离职敌视化的现实。“人走茶凉”真的该成为职场人际关系的常态吗?离职员工就如叛逃者一般连最起码的尊重都不该得到吗?

一名优秀的管理者要能发现人才留住人才,但事实上如何处理与离职员工关系,同样考验管理智慧。丘吉尔在“铁幕演说”时说过: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一味地将离职员工“敌视化”是十分愚昧的选择。今天离职的员工,也许会成为你明天的合作伙伴。

在处理与离职员工的关系上,也有企业选择了成立“离职员工组织” ,这种与离职员工间进行的良性交流,不仅体现了企业的格局和文化,更可以给企业开阔商业领域带来机遇。这或许才是真正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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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要求你删除顾客电话和微信,理由正当合理不违法!出于对顾客隐私的保护,员工必须配合!但如果作为发放工资的附加条件,违反劳动合同法!

就目前的法律来说,没有法律支持员工将公司的资料、人际关系、客户资料等带出公司的。初衷主要是保持顾客隐私、保护公司秘密、防止商业间谍、防止同行竟争。也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反对公司强制性要求员工离职前将顾客电话删除。

同时,如果公司有之方面的明确规定,并公示、培训过,作为一项劳动纪委,或者被写进劳动合同,员工必须执行公司规定,否则违反合同或构成违法!

如果员工离职后,未经公司允许将顾客电话和微信随意泄露或作它用,都构成违法,严重的可能触及刑法!


生活微评


  劳动者离职以后,老板要求劳动者删除微信里顾客及同事的微信和电话号码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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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有个东西叫电话本,现在有很多软件可以备份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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