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審查起訴】刑事訴訟羈押期限法律法規彙總

【審查起訴】刑事訴訟羈押期限法律法規彙總

導語——本文根據《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進行總結歸納,由於篇幅有限,筆者前期已對偵查階段的期限進行彙總,後期筆者再對有關一審、二審、死刑複核、發回重審以及不計入審限的辦案期限進行總結歸納,文章的後期更新,請關注筆者的公眾號。

瞭解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請點擊【偵查階段】刑事訴訟羈押期限法律法規彙總(2019年)

★普通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為6.5個月

1.刑事速裁程序

認罪認罰:10日,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15日,辦案機關:辦案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普通程序

普通:1個月;重大、複雜:1.5個月,辦案機關:辦案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3.補充偵查

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1個月;退偵後審查起訴:1.5個月

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1個月;退偵後審查起訴:1.5個月

辦案機關:辦案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改變管轄

自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辦案機關:辦案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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