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明明對方欠錢未還,可為啥卻輸了官司——討薪節點要看好 法律保護有“期限”

明明對方欠錢未還,可為啥卻輸了官司——

討薪節點要看好 法律保護有“期限”

“都是愛面子惹的禍,想著雙方是朋友,對方不會賴賬,可臨了還是吃了虧。”2019年12月28日,領到法院敗訴判決書的江某無無奈地說,就當吃虧買個教訓算啦!

要建房款,一要近十年

江某是我市郊區農村的一施工隊工頭,平日裡帶著20幾名工人幫助附近村莊的老鄉建造住房。通常建房後,過個一年半載,上門要幾次,對方都會把工錢結完。

2010年春,江某的一個多年朋友蔣某家蓋房子,找到江某給施工。施工結束後,雙方結算工程款為23.5萬元,蔣某稱眼下錢不夠,就在給了江某15萬元後,給江某出具了一張欠條,並約定一年後付清,欠條出具時間為2010年7月21日。

在隨後的一年中,蔣某又陸續給了蔣某7萬元,並分別在欠條上作了備註。隨後,江某稱期間遇到蔣某多次,每次提到這個事兒,但蔣某總搪塞等等再說。直到去年八九月份,因為急著用錢,找到蔣某,蔣某居然說不欠我錢了,當時很生氣。

提起訴訟,時效問題成“障礙”

江某見討要無望,便到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蔣某稱當年給過7萬元後,實際還欠1.5萬元,最後一次給錢時已經說過,剩下的不再要了。想著雙方關係不錯,就沒有抽回欠條。並且即使欠錢,七八年的事了,也早已過了訴訟時效。

庭審中,二人各執一詞,相互指責。蔣某稱剩下的錢江某不要了沒有證據。江某稱七八年間一直找蔣某要錢也沒有證據。考慮到江某的起訴確實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且本案無證據表明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一審法院在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不能的情況下,駁回了江某的訴訟請求。

收到判決的江某雖然有意見,但面對法官依據法律規定的解釋,也只能接受這現實。

法官說法:切不可躺在權利上面“睡大覺”

南陽中院民三庭法官提醒說,如果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民事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以此進行抗辯的,債權人將可能喪失勝訴權。法律由此規定的原因就是避免大家都躺在權利上“睡大覺”,增加訴訟的難度和效率,引發更多的社會矛盾。對明確註明支付時間的勞務費結算條據,通常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或者三年,主要區分點是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實施之前或是之後。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欠條註明的支付時間是2015年9月30日,那麼債權人在2017年10月1日之後主張權利,就可能超過訴訟時效了,如果註明支付時間是2015年10月2日,那麼訴訟時效可以截止到2018年10月1日。本案中,蔣某向江某出具的欠條落款日期是2010年7月21日,約定支付時間是一年內即2011年7月20日前,那麼江某應在2013年7月20日前積極向蔣某主張權利,本案江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在此期間向蔣某索要過該款,訴訟時效產生中斷的事由無事實依據,因此出現了敗訴的結果。

法官建議,收到欠條、借據等一定要看清楚是否註明有支付時間,如果有一定要在此時間之前向對方主張權利並留存證據,比如發短信、微信,打電話錄音或者找人一起索要等,或者及時到法院起訴,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使利益收到損失。(全媒體記者 王勇 通訊員 王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