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4 起訴離婚案件的答辯期與上訴期如何計算?

起訴離婚案件的答辯期與上訴期如何計算?

起訴離婚案件中有兩個重要的期限,即答辯期與上訴期。

答辯期是指離婚案件的被告人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的期限。雖然作為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放棄答辯的權利,但本離婚律師還有一項與之關聯且經常被離婚案件被告運用的權利,即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需要在答辯期內提出。如果被告放棄答辯的權利或者在答辯期內沒有提出管轄異議,則視為被告已經接受的有關法院的管轄且不得再申請管轄異議。答辯期為十五天,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開始計算。

上訴期是指離婚案件的原、被告因不服第一審離婚判決的結果而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該期限一般為十五日,從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如果原、被告收到一審判決書的時間不一致,則從各自收到之日起分別計算上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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