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得不償失 四名男子銷售假酒被判刑罰

近日,牧野區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馮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另依法沒收扣押的假冒白酒。

2016年10月份以來,馮某多次從山東呂某等處低價購進假冒註冊某著名品牌白酒,用貨車運輸存儲在新鄉市牧野區某租賃倉庫內,之後陸續將這些假酒賣給袁某、王某,袁某、王某再將從馮某處購買的假酒向外零售。2017年4月21日,李某協助馮某將一批假酒卸在新鄉市牧野區某租賃倉庫時被公安查獲。經鑑定:被查獲假酒貨值金額共計17.73萬元。公安機關隨後分別在袁某、王某處查獲大量假冒註冊各種商標系列白酒。經鑑定:袁某被查獲的白酒貨值金額54.01萬元,王某被查獲的白酒銷售價值6.2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馮某、王某、李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因意志以外原因尚未銷售出去,

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李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因意志以外原因尚未銷售出去,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馮某、王某、李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辯護人辯護意見中被告人袁某系犯罪未遂,認罪悔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採納。被告人王某辯護人辯護意見中被告人王某認罪態度好,對其應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採納。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馮振強 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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