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得不偿失 四名男子销售假酒被判刑罚

近日,牧野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依法没收扣押的假冒白酒。

2016年10月份以来,冯某多次从山东吕某等处低价购进假冒注册某著名品牌白酒,用货车运输存储在新乡市牧野区某租赁仓库内,之后陆续将这些假酒卖给袁某、王某,袁某、王某再将从冯某处购买的假酒向外零售。2017年4月21日,李某协助冯某将一批假酒卸在新乡市牧野区某租赁仓库时被公安查获。经鉴定:被查获假酒货值金额共计17.73万元。公安机关随后分别在袁某、王某处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各种商标系列白酒。经鉴定:袁某被查获的白酒货值金额54.01万元,王某被查获的白酒销售价值6.2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冯某、王某、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原因尚未销售出去,

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李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原因尚未销售出去,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冯某、王某、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辩护人辩护意见中被告人袁某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辩护人辩护意见中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对其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冯振强 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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