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不服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如何依法申诉?

刘保金401


(1)如果你是该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那么你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你的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审查后,法院会做出《民事裁定书》,如果你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执行法院收到你的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如果你是案外人,你也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审查后会做出《民事裁定书》。如果你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果你只是对执行的财产有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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