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终本执行,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有何区别?执行有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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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说说执行期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胜诉方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执行局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强制执行的第一个期限。

强制执行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执结的报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多数情况下,半年没有执结的,会以终本形式结案。

二、终本,也就是终结本次案件。一般来说,六个月不能执结的案件,执行局会做申请人的工作,要求申请终本案件。终本,也就是执行案件的暂停。今后申请执行人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申请。

三、中止执行:实际上就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的暂停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四、终结执行。就是永久结束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后者则导致执行程序最终结束。

五、进入执行程序后,只要被执行人不死亡,申请人不主动放弃,法院不裁定终结案件,原则上对被执行人的追责是终生的,不要以为拖一阵子就没事了。

五、结案。如果申请人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或者双方经协商做了让步一次性付清,案件实际上已经执行完毕,这时可以办理结案手续,这个案子就是真正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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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案件有期限。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有“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等方式。

中止执行的只是执行案件的出现了当事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等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的情况,待该情形消失后,执行案件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应当就是执行完毕,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了结。

终本执行即是终结本次执行,是指执行中出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等暂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终结执行是指出现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等不需执行、不能执行或者执行无意义的情况,法院采取终结执行措施,申请人不服,可以提起异议。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京悦所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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