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9 向銀行借了200萬,怎麼就犯了騙取貸款罪!?

假材料換真貸款?

本案件中金某犯騙取貸款罪獲刑!

具體案情如何?

跟槐軒君來一探究竟!

案件詳情

2014年9月,被告人金某因企業資金緊張需向銀行貸款,經詢問信貸員得知,貸款需有購買原材料合同及三家企業擔保後,金某向其朋友葛某借了身份證、銀行卡及密碼,偽造了向葛某購買眼鏡腳絲的購銷合同。同時金某用名下的企業、其姐夫李某的公司及葉某的公司為自己提供擔保。同年10月8日,金某拿著偽造的購銷合同等資料向XX銀行臺州分行申請200萬元貸款,葉某、李某等人均在保證合同等文書上簽字。同月9日,XX銀行審核後將200萬元貸款打入葛某的賬戶。金某隨後將錢取出用於歸還自己的其他借款。

提醒 | 向銀行借了200萬,怎麼就犯了騙取貸款罪!?

後金某無法按時足額支付銀行貸款的利息,多次逾期後,銀行聯繫了兩擔保人李某和葉某,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葉某得知後覺得自己可能是被騙了,便聘請了律師去銀行調取金某貸款的全部資料,發現金某與葛某的購銷合同系偽造的,便去公安機關報警。

公安機關接到葉某的報警後,對金某以涉嫌騙取貸款罪立案偵查。立案後,金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歸還銀行70萬元,但是無力償還剩餘的本息,也未能與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最終法院判決金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金某及其家屬在聽到判決結果後情緒十分激動,不解地問律師:“我們不是不想還銀行錢,實在是做生意虧了沒有錢啊!我知道我們當地有很多人在向銀行貸款亂來的,為什麼他們都沒事,我就要坐牢?”

槐軒君說法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提醒 | 向銀行借了200萬,怎麼就犯了騙取貸款罪!?

金融活動是以高度的信用為基礎的,信用是金融的生命。金融活動的這種信用性,要求參與金融活動的任何個人和單位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從騙取貸款罪的立法宗旨講,本罪懲治的意義在於嚴厲打擊和懲治危害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其他金融信用保證的行為,以維護金融機構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基石地位和作用。

現實生活中,一些行為人雖然提供的資料有瑕疵或申請信貸的手段有瑕疵,但如果該資料或手段並未對銀行的貸款收回構成巨大風險,也不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就不會是本罪的“欺騙手段”。即行為人採取了欺騙手段並且給銀行或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侵害了銀行的信貸資金的安全的情況下,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者行為人的騙貸行為沒有給銀行或金融機構造成損失,但是情節嚴重,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時,也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本案中金某採用偽造購銷合同手段獲得銀行貸款200萬元,事後又不能歸還貸款,致130萬元無法收回,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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