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居住區道路規劃的11個基本要求

1.居住區內部道路主要為本居民住區服務。居住區道路系統應根據功能要求進行分級。為了保證居住區內居民的安全和安寧,不應有過境交通穿越居住區,特別是居住小區。同時,不宜有過多的車道出口通向城市交通幹道。出口間距應不小於150米,也可用平行於城市交通幹道的地方性通道來解決居住區通向城市交通幹道出口過多的矛盾。

2.道路走向要便於職工上下班,儘量減少反向交通。住宅與最近的公共交通站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500米。

3.應充分利用和結合地形,儘可能結合自然分水線和匯水線,以利雨水排除。在南方多河地區,道路宜與河流平等佈置,以減少橋樑和涵洞的投資。在丘陵地區則應儘可能少挖少填,減少土石方工程量,減少對於自然生態的破壞,以節約投資。

4.在進行舊居住區改建時,應充分利用原有道路和工程設施。

5.車行道一般應通至住宅建築的入口處,建築物外牆面與人行道邊緣的距離應不小1.5米,與車行道邊緣的距離不小於3米。

6.盡端式道路長度不宜超過120米,在盡端處應能便於回車。

7.如車道寬度為單車道時,則每隔150米左右應設置車輛互讓處。

8.道路寬度應考慮工程管線的合理敷設。

9.道路的線型、斷面等應與整個居住區規劃結構和建築群體的佈置有機地結合。

10.應考慮為殘疾人設計無障礙通道。

11.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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