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 「午間閱讀」已核定扣繳1.5%個稅的發票入賬仍有風險!

在內蒙古、湖北等省稅務機關的公告

中,都有類似規定:對不屬於生產、經營性質,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按1.5%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以上規定,意味著對納稅人不屬於生產、經營性質的所得,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按1.5%核定繳納過個人所得稅後,扣繳義務人仍應代扣剩餘部分個人所得稅。然而,對於何為“生產、經營性質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規中並沒有明確、具體地指示出來。

如果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同時,在該法第九條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上述規定,意味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由納稅人自行申報,而無需付款方代扣代繳。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除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之外,其他個人所得都不屬於生產、經營性質的所得,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按1.5%核定繳納過個人所得稅後,扣繳義務人仍應代扣剩餘部分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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