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徵收套路深,你的房屋如何跳出“被違建”怪圈?

導讀: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為國有的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徵收單位卻動起了歪心思,其中“拆違”以其成本低、速度快的特點成為大多數徵收單位的首選辦法。本文將通過一個真實案例為您解析如何破解這種幾乎在全國各地遍地開花的徵收套路……

徵收套路深,你的房屋如何跳出“被違建”怪圈?

話說2017年6月的某一天,湖南省某村的何女士忽然接到所在地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知自家自留地內所建的住宅房屋因沒有得到用地許可,屬於非法佔用土地,限何女士在接到該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房屋並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何女士感到十分委屈,明明是獲得了縣規劃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房屋怎麼會一夕之間就變成了“違建”房屋呢?然而更“活久見”的事情還在後面,就在何女士拿著相關證據向縣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後,縣政府竟對此毫無依據的處罰行為予以了維持。無奈,何女士只得將縣國土局和縣政府一併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

訴訟過程中,何女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了詳實的舉證。

第一,提供原告的戶籍信息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私人住宅建設用地規劃審批單等,證明原告具有主體資格,並證明原告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建房符合城鄉規劃;

第二,提供原告向所在鎮國土所申請報告一份,證明原告建房已經村組同意並已提交建設用地申請;

第三,提交縣國土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縣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證明了被訴行政行為的存在;

第四,提供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會審記錄等,證明原告的繳費及房屋建成、調查情況。

最終,法院對原告提供的各組證據都予以了採信,認定何女士建設房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被告認為原告“違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被告縣國土局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被告縣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亦應予以撤銷。

那麼,類似於本案的眾多“被違建”案件中的是非曲直究竟是怎樣的呢?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本案中在何女士只有所在村組一處房屋,建房亦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情況下,被告縣國土資源局對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明顯沒有法律依據,應予以撤銷。

在明律師在此要提醒各位被徵收人的是,農村土地房屋徵收拆遷過程還很不規範,徵拆單位又往往利用普通農民缺乏法治意識和法律知識這一現實,對本應屬於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巧取豪奪。而令本為合法建築的房屋“被違建”,便是其中極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一種做法,廣大被徵收人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都須對此保持最高程度的警惕。一旦遭遇這類情況,建議被徵收人儘快尋找專業律師的幫助,依靠法律成功跳出“被違建”這一圈套。

如果覺得我們的文章對你有幫助,請轉發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