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也是有區別的,這些違建他們就不能隨意限期拆除

說起違建,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近期全國各地都在拆違,今天,徐曉倩律師還看到眾多拆除違建的新聞資訊,並且也接到了眾多當地當事人諮詢違建拆除的問題。很多不明真相的人都並不清楚違建還有著區別。下意識的認為只要是違建,就必須要拆除,否則將會面臨被相關部門強制拆除的局面。

今天,徐曉倩律師就為大家講述一下這些情形的“違建”,相關部門便不能隨意的對其下達限期拆除決定。

“違建”也是有區別的,這些違建他們就不能隨意限期拆除

第一、“一般違建”

此種情形的“違建”是指違反程度並不嚴重的違法用地類違建。尚可採取處以罰款、改正或者補辦證件等改正措施來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對於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建造的建築,由縣級以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其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違建”也是有區別的,這些違建他們就不能隨意限期拆除

第二、因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的違建

有些地區的老舊違建房屋屬於歷史遺留問題,而對於此種問題的處理原則一般為“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對於此種情形的違建並不能夠直接採取一刀切的方式予以拆除,需要結合當初的實際情況來進行鑑定,具體的區分方法一般會以某個時間的航拍圖來予以區分,在此航拍圖之前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合法房屋,不屬於違建,也不能隨意的下達限期拆除決定予以拆除。

最後的一種情況比較特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即在徵地拆遷實施過程中,很多徵收方通過將被徵收人的房屋冠以“違建”的名義對其下發限期拆除決定通知書,責令其自行限期拆除房屋。但是,在徐曉倩律師的實踐辦案中,徵收方的此種行為很多屬於變相的逼遷行徑,就是因補償遲遲未能協商一致,便打著“拆違”的名義強制性的進行拆除行為,並在事後給予其極低的賠償,而此時,被徵收人維權最大的憑仗已被拆除,想要獲得合理滿意的補償將會變得非常困難。

“違建”也是有區別的,這些違建他們就不能隨意限期拆除

所以,徐曉倩拆遷律師提醒各位被徵收人,無論是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還是在日常的生活中,若是遇到自己的房屋被冠以“違建”,並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通知書時,一定要及時的採取法律維權措施,抵擋相關部門的拆除進程。若是在規定的維權期限內,你不予理會,在房屋被拆除後你再想要維權將會變得比較困難,合理的補償也不一定 能否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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