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面臨拆遷時真的沒有任何辦法嗎?

一、違建的概念

“違建”面臨拆遷時真的沒有任何辦法嗎?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二、違建的常見類型

“違建”面臨拆遷時真的沒有任何辦法嗎?

違建的常見類型有:(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三、拆除違建有補償嗎

“違建”面臨拆遷時真的沒有任何辦法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四、總結與思考

“違建”面臨拆遷時真的沒有任何辦法嗎?

所以面臨拆遷時,不要被“違建”嚇到,違建不是政府想認定就認定的,要拿出法律依據,並且要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要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救濟權利和救濟途徑。並且要分清情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來辦。不能以“拆違”代替拆遷。

在此,冠領律師建議廣大被拆遷人,面臨不公正拆遷要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不要消極等待,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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