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多久之後不能拆除?那麼違建的處理程序又是怎樣的呢?

違章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主要包括:依法徵地拆遷後重新選址建房;私自流轉土地建房或建經營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擴建。

大家都知道,違建是違法的,一旦被查,建章建築要被拆除的;但也有部分朋友存在著僥倖心理,認為很多人都這樣建了,沒關係的,甚至還有人覺得,建章建築存在的時間久了就不會被拆除,其實,違建不管存在多久,如果被舉報或當地開始嚴查此事,都是會被拆掉的。適用法律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違建”多久之後不能拆除?那麼違建的處理程序又是怎樣的呢?

一、違章建築拆除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主要涉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交通管理、廣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個領域。發生案件較多的集中在城鄉建設規劃領域的違法建設和土地管理領域的非法佔地行為的強制執行。

(一)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這類主要是針對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未按照土地利用性質而進行建設的建築,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或限期拆除等措施無效後,既不提出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按照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由縣級政府責令相關部門組織進行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等行政決定的主體,而對於直接實施強制拆除活動的主體,須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按照法律規定,規劃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後,只有在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行政強制。

(三)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築,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自行拆除,預期不履行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違建”多久之後不能拆除?那麼違建的處理程序又是怎樣的呢?

二、違章建築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材料、其它違法佔地證據等),確認是否違法、違規。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章建築確認後,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3)由區規建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將違章建築相關事由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審核後,符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行政處罰權力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5)制定拆除方案。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製作違章建築拆除方案,報區政府同意。

(6)執行。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拆違決定書,根據情況,組織人員進行強制拆除,或者報區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配合,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如果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拆遷問題,可以點擊文章尾部“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