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員的定義
家庭成員指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能計算在內,未成年子女的判定標準,未滿18週歲。
二、家庭名下擁有的住房套數計算方式
家庭名下已擁有住房套數:只家庭成員名下地理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成套住房的套數,為了加深理解,樂意明確下列4點:
1、居民家庭已擁有住房,包括已經取得不動產證書的住房和已在產權處中心備案但尚未取得不動產證書的住房、
2、來自不同家庭的2人及以上共同擁有的一套住房的,共計一套已擁有住房、
3、認定住房套數時,“認房”必須是長春市內有住房,不在長春市住房不包括在內。
4、長春市建委規劃立項體現為非住宅項目的商品房不計入住房套數,土地使用年限通常為40--50年、例如:寫字樓、商業、辦公、廠房、車位、配套公建、倉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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