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 买二手房,先过户还是先付款?选错了不是吃亏就是后悔

关注我们的节目!两高律师以专业,负责的认真态度为您提供法律支持!京津冀观众法律咨询微信①③⑨①①⑥②①⑥⑥③

现在很多学区房或者其他类型的功能房出现后二手房也成为了人们买房的首选。而相比一手房来说很多人也比较热衷于二手房。今天我就来和说说,在二手房买卖中,双方约定“过户当日支付款项”,这个约定究竟应该如何解读,到底是先付款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付款?

  2016年7月,原告王先生和老张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王先生将自已名下的一处房产转让给老张,价格为193.5万元。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后,老张向王先生支付了193.5万元。

  后来,在得知老张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赚了一笔”后,双方就房款一事起了争执。经协商,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实际买受人或受让人由老张指定,王先生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产过户给老张或老张指定的“任何第三人”,老张同意在过户当日向王先生支付11.2万元,双方还约定,若房产非因王先生原因导致未能过户的,老张则按上述约定支付11.2万元给王先生。

  然而,2017年12月29日,双方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来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因为“过户和付款的先后顺序”发生了争议。老张坚持要先过户再付款,王先生则要求先付款再过户。临了的,这过户也没办成。

因为这事,双方闹上了法院。王先生认为,老张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过户并支付款项,存在违约。因此,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老张向其支付违约金11.2万元和延期办理过户的费用10万元。

  面对王先生的起诉,被告老张答辩说,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双方就“过户”与“过户当日付款”的先后顺序存在争议,根据日常交易习惯,一般是买卖双方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送件给房产管理部门前,买方就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当日”应付款,而后再将《存量房买卖合同》送交房产管理部门,即先付款后过户。老张要求王先生先办理过户且拿到房产证再付款是没有合同依据且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应该负有向王先生支付11.2万元的义务。

  另外,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王先生同意办理过户期限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老张同意再支付10万元。法院认为,该约定具有合同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老张应向王先生支付21.2万元。

在这里,我们要和您说,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到底是先付款还是先行办理过户,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虽然,合同约定了“过户当日付清房款”,但未明确该日过户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合同双方都有履行抗辩权。

  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款支付和过户不仅要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和期限,还应当对两者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予以明确,以免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京津冀观众法律咨询微信①③⑨①①⑥②①⑥⑥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