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綜合”+“扣除”的意義遠大於提高免徵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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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慧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表決通過。新個稅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先對工資薪金所得施行最新免徵額和稅率。

從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始,我國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成為財政領域的改革任務。預期到2020年前要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為了實現這一目標,2018年、2019年是稅收改革的關鍵之年,預期將會有更多的立法規劃被提上日程。

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諸建芳告訴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此次稅收改革的主要亮點不僅僅在於5000元的免徵額,更重要的是確立了新的稅制體制,改革的亮點在於“小綜合”+“多扣除”。新的個稅制度改變了個稅發展38年來使用的分類計徵方式,形成了綜合所得的籃子。今年年內推進的稅法改革有個人所得稅改革、消費稅改革、房地產

稅改革和進一步減稅降費的改革。

引入綜合計徵將是個稅改革長期方向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制定於2011年,7年間,居民收入的絕對值和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個稅體制與收入情況的適應性較差,經濟平穩發展也需要財政稅收政策改革釋放活力。

稅收制度的設計主要包括計徵模式、徵稅範圍、扣除項目、稅率結構和徵管方式五個部分。前四項是個人所得稅開展的方式和內容,最後一項是其徵收的保障。“小綜合”是指計徵方式的改變,引入綜合計徵將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長期方向。此次改革是個人所得稅稅制的里程碑式的改革。

《草案》提出“將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勞動性收入進行綜合徵稅(其中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三類收入在扣除20%的費用後計算納稅),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其中將4項勞動性收入合併相比於成熟的綜合計徵中將大部分所得合併的方式,可以稱之為“小綜合”。

個稅改革還增加設立了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支出。諸建芳對記者表示,免徵額針對的是綜合所得減去扣除項等之後的剩餘所得進行徵收的,因此不能單獨評價5000元是否合適,而要考慮所得的籃子有多大、扣除有多少。例如,儘管納稅人工薪收入可能是2萬元,但如果其體現在扣除項上的生活成本過高,可能扣除之後的剩餘所得都不會高於免徵額。反之,如果納稅人收入僅為8000元,但因為沒有扣除,最後的稅基可能不會低於前述高收入者。從稅收制度角度看,“小綜合”+“多扣除”標誌著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進入一個新階段。

稅制改革或將利好消費等各行業

據中信證券初步測算,改革後個人稅後實際收入比之前提高約10%。諸建芳表示,將會利好消費、教育、醫療和房地產等行業。由於本次個稅稅制的調整,使得應納稅額的計算變得更加複雜。對微觀主體在個稅改革前後的個人所得稅進行計算,結果顯示,保守估計,個稅稅制改革應該至少使個人稅後實際收入出現約10%的提高。另外,考慮到教育費用、醫療費用、房租等納入到個稅稅收籃子進行扣除,必然會拉動居民的相關需求。但因為具體的扣除細則尚未公佈,影響程度有待進一步觀察。

從國際經驗比較發現,此次我國個稅改革實現多個方向的突破,但個稅制度改革仍須進一步深化。諸建芳認為,結合英國和日本發達國家成熟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分析,我國個稅制度仍然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繼續深化改革:首先,所得範圍要繼續擴大,加強各項稅收之間的協同性。其次,在計徵主體上要逐步實現家庭計徵的方式。再次,要考慮收入變化與通脹情況動態調整免徵額,繼續簡化累進稅率。個稅日後的改革將會堅持儘可能地體現生活成本或者群體、地域的差異,形成更為合理公平的稅基,真正實現減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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