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全額扣除、延長至8年……11項專項稅收政策解析

作者 / 劉雲剛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來源 / 智合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連續頒佈多項稅收政策支持疫情防控。2020年2月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頒佈《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2020年2月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佈《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上述政策涉及關稅、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種。上述4部稅收規範性文件規定了11項專項稅收政策,其中第2-11項稅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由發文單位另行確定。

免徵、全額扣除、延長至8年……11項專項稅收政策解析

1、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上述稅收政策,由財政部2020年第6號公告規定。

財政部2020年第6號公告規定:

(1)擴大適用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進口物資範圍,將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列入適用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進口物資範圍;

(2)擴大免稅範圍,將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和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列入適用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範圍;

(3)擴大受贈人範圍,將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列入受贈人範圍。前述進口物資如已經徵收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應予以退還。前述政策調整後,將有更多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適用免稅政策。

免徵、全額扣除、延長至8年……11項專項稅收政策解析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上述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

考慮到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現金流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二條作出了前述規定。之前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政策,一般規定只能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百分之六十。前述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上述政策與銀監融資政策和財政部門貼息政策一起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制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入列標準》,並公佈《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相關企業應爭取列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

3、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上述稅收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4、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上述稅收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

本次疫情發生後,全國人員流動基本停止,這導致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和生活服務基本停滯。為減輕前述企業受到的損失,給予其免徵增值稅優惠。考慮到疫情防控期間,前述企業相關收入已大幅減少,給予免徵增值稅待遇的期間應該長於疫情防控期間,疫情防控結束後一段期間仍可給予免徵增值稅待遇。疫情防控期間,快遞收派企業為居民生活必需品提供收派服務,為疫情防控作出重要貢獻,也應給予其免徵增值稅待遇。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根據前述規定,公共交通運輸服務不包括航空和鐵路旅客運輸服務

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託,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5、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

前述政策與2008年汶川、2010年玉樹、2013年蘆山和2014年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專項稅收政策相比,增加規定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時,單位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以外的其他單位和/或個人無償捐贈,不免徵。

以往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稅收專項政策只規定,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無償捐贈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直接無償捐贈不免徵。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擴大了免稅貨物捐贈途徑,在一定程度上激勵貨物捐贈行為,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未規定無償捐贈服務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免徵、全額扣除、延長至8年……11項專項稅收政策解析

6、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上述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

以往相關設備稅前扣除政策一般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購置相關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可以極大減少購置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當期的企業所得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制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入列標準》,並公佈《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相關企業應爭取列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

7、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上述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為了防止企業濫用上述稅收政策,進一步規定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的50%以上,主營業務收入應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的虧損彌補最長不得超過為五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突破了前述限制,有利於困難行業企業生存發展。困難企業行業2020年要能活下去,才能享受前述稅收政策。因此,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的主要考慮不應該是利潤,而是現金流。只要現金不斷流,不破產,未來8年的利潤都可以用於彌補2020年的虧損。

8、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上述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一般規定公益性捐贈不超過利潤總額12%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一般規定公益性捐贈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歷史上,2003年非典防治及2008年汶川、2010年玉樹、2013年蘆山和2014年魯甸地震災後重建專項稅收政策都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進行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本次疫情防控專項稅收政策同樣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進行的捐贈,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這也延續了災難時期捐贈支出全額扣除政策。疫情防控期間間接捐贈(係指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進行的捐贈)的全額扣除政策相對於限額扣除政策,可以鼓勵單位和個人的捐贈行為,幫助疫情地區共渡難關。

9、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上述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可以按規定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歷史上,2003年非典防治及2008年汶川、2010年玉樹、2013年蘆山和2014年魯甸地震災後重建專項稅收政策都沒有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捐贈(未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的捐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這是首次突破間接捐贈稅前扣除的規定,將極大鼓勵單位和個人的捐贈行為。至於原因,應該是眾所周知。前述規定,將直接捐贈的受贈人限定為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不包括其他醫院、其他單位、患者等;將捐贈標的限定為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包括現金。

10、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

前述規定基本延續了《關於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1號)第一條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考慮疫情防控期間,患者醫療費用由社保支付,患者也未發生較大損失,對疫情地區個人進行的捐贈和政府發放的救濟較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10號公告沒有必要規定對疫情地區個人接受捐贈取得的款項免徵個人所得稅。

這與以上四次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專項稅收政策規定個人接受捐贈和取得政府救災免徵個人所得稅有所不同

11、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10號公告第二條規定。

前述規定延續了財稅〔2003〕101號文第二條的規定。前述實物系疫情防控必需品,給予免徵個稅待遇,實為必需。

  • 2020年1月26日,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成立;
  • 2020年2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支持保供的財稅金融政策
  • 2020年2月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佈2020年第8-10號公告。

由此可見,稅收政策出臺效率相當高。上述稅收政策中,困難企業2020年虧損彌補期限延長至8年和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這兩項政策,也是前所未有的制度創新。

免徵、全額扣除、延長至8年……11項專項稅收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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