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如何實現涉疫刑事案件偵查管轄最優化

張攀


如何實現涉疫刑事案件偵查管轄最優化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與抗擊疫情、群眾生活密切相關。每個家庭對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的需求量很大,由此引發生產、銷售偽劣防疫用品、利用疫情虛假售賣防疫用品等各類跨區域涉防疫用品刑事案件增加,案件辦理的難點較多,但首先要解決此類案件由誰管轄、由誰偵查更為適宜的問題。

  涉防疫用品刑事案件多接被害人報警而案發,犯罪嫌疑人多身處異地,不與被害人直接接觸,大多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社交軟件實施犯意聯絡、獲取涉案錢款等犯罪活動,通過快遞郵寄“問題口罩”等防疫用品,故公安機關無法通過被害人辨認來偵破案件,需通過比對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客觀證據來鎖定嫌疑人、偵破案件。受當前疫情影響,被害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赴外地調查取證、抓捕、押解犯罪嫌疑人又有很大風險,給案件管轄、偵查帶來很大困難。有的案件被害人分佈在全國各地,造成多地接報警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一時難以確定由誰為主管轄、偵查最好。

  關於地域管轄,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有效防控疫情,防止因辦案不當引發疫情傳播,跨區域涉防疫用品刑事案件管轄、偵查也應堅持全國一盤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就近管轄、就近抓捕、就近採取強制措施、就近查扣偽劣防疫用品、就近羈押更為適宜。被害人報案後,被害人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立即將案情通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及時幫助協查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並及時移送相關證據材料。

  除此之外,由於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群眾對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情況更為了解,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轄,有利於開展社會調查、緩刑、管制、單處附加刑等刑罰執行,也有利於開展以案釋法、普法宣傳等接續工作。

  檢察機關辦理跨區域涉疫刑事案件,應主動加強與當地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第一時間提前介入轄區內所有涉疫情刑事案件。引導公安機關第一時間依法收集固定上網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客觀證據,第一時間協查異地被害人陳述、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同時,要充分考慮言詞證據易受親情、人情等因素影響,引導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及證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防止嫌疑人翻供、被害人及證人翻證等問題的出現。

  (作者單位: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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