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執法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轉為參公嗎?

帶到很遠的地方


執法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一般定性為行政類或者公益一類行政輔助單位,這類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整體過渡為參公人員。

1、單位性質:執法職能一般是行政職能,或者由行政單位下設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授權執法,這類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被劃分為行政類事業單位,或者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2、整體過渡:行政類事業單位,其職能會劃轉到相關行政機關,人員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身份為幹部人員的,使用行政編制,直接過渡為公務員。公益一類執法性質的事業單位,是行政輔助性質,基本上都會整體過渡為參公管理人員,依然使用事業編。

3、部分過渡:是指執法類事業單位其執法職能只是單位職責之一,那麼改革方向就是將執法職能進行剝離,或者直接劃歸行政機關,其承擔執法職能的人員使用行政編制,直接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剝離後成立下屬事業單位,參公管理,整體過渡為參公管理人員,使用事業編。

執行類事業單位一般都能整體過渡為參公或者公務員,個別未過渡,今後也會過渡。整體過渡時,在管理規範之後,一般會組織相應的定向招考,難度一般,都會順利通過。整體過渡為公務員,使用行政編制的情況雖然有,但是不是很樂觀,因為各地的行政編制都特別緊缺,基本上還是成立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委託執法,但過渡參照管理的公務員還是比較肯定的。


職言管語


執法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一般定性為行政類或者公益一類行政輔助單位,這類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整體過渡為參公人員。單位性質:執法職能一般是行政職能,或者由行政單位下設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授權執法,這類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被劃分為行政類事業單位,或者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純事業單位公益一類還好說,如果是公益二類或者生產經營類,還是有改制的風險。生產經營類在2020年前全部改製為企業,公益二類大部分單位也會改制,推向社會,如果去的單位恰好在改制之列,就面臨著再次分流的風險。

因為之前的部分事業單位承擔著行政職能,基於這點,對這些依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簡稱“參公”。但目前根據最新的改革精神,要解決“事業局”的問題,也就是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要進行剝離,移交到行政單位,唯一保留的是行政執法職能。沒有了行政職能,也就沒有了參公的依據。事業單位要回歸本來的公益屬性。

由於“參公”人員認定標準不明確,導致各省市“參公”實施辦法五花八門,各行其是。網上公佈的山東、浙江、重慶、黑龍江、廣東等省、市的“參公實施辦法”,將聘在管理和轉業技術崗位的工人納入了“參公”範疇,目前沒有任何文件規定不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不能“參公”,基本上都是人事部門內部認定一直以來也都是這麼辦的。而湖南、四川、廣西等省卻將工人身份排除在外。

未“參公”的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也要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定來執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劃分為管理崗、專技崗、工勤崗三類,題主就在事業單位工勤崗位上。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行使的是行政職能,按照相關規定,單位是可以“參公”的,所謂“參公”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在人員錄用、晉升、考核、工資待遇、離退等各方面完全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和公務員一模一樣。

從這個角度來看,執法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下一步隨著單位的整體轉性,是可以轉為參公或公務員的。以我市為例,這兩年像文化稽查支隊、交通執法支隊、環保稽查支隊等,都從之前的事業單位轉為了參公。下一步,像農林水利等部門的二層執法機構,估計也會陸續轉為參公。

就我所在的城市比如城市管理執法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公安局都有事業單位的人員存在,為了便於執法,事業編崗位好多都是直接轉為了參公崗位。我想這也是接下來事業單位改革的一部分吧。


貴州中公教育


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肯定的說執法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轉為參照公務員管理崗位人員的。

公務員是國家機關裡的正規在編人員,普遍都有國家執法權力,而且都是行使國家權力的部門。如政府、檢察院、法院、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城市管理執法局等。但,在這些單位會有事業編制崗位人員的存在,事業單位只是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而舉辦的單位,它沒有執法權力,為了事業單位人員能夠參與執法,就只能通過事業編制崗位人員變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崗位,這樣就會有相應的執法權力。

就我所在的城市比如城市管理執法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公安局都有事業單位的人員存在,為了便於執法,事業編崗位好多都是直接轉為了參公崗位。我想這也是接下來事業單位改革的一部分吧。


重曉扯談


事業單位改革目前正在加快推進,按照改革方案既定方針,承擔政府行政執法職能的,下一步將逐步轉為行政機關;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的,逐步轉為企業;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逐步轉為公益類事業單位。



從這個角度來看,執法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下一步隨著單位的整體轉性,是可以轉為參公或公務員的。以我市為例,這兩年像文化稽查支隊、交通執法支隊、環保稽查支隊等,都從之前的事業單位轉為了參公。下一步,像農林水利等部門的二層執法機構,估計也會陸續轉為參公。

不過,在執法類事業單位轉為參公單位後,不排除釆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方式,分類解決職工身份,即,單位轉制後,原來的事業編還是事業編,新進的則通過考試的方式直接定參公。如果是這樣,老員工要轉為參公,就只能考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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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類事業單位人員可以轉為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身份依然是事業編制,也就是說,在全國各地減編控編的前提下,事業單位人員轉參公,並不影響整體編制總額。但是,人員的調動,晉升和公務員具有同樣的待遇!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全面展開,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直接轉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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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事業單位將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其力度之大無可厚非。

事業單位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編制。我作為一名事業單位員工,而且正是題主所說的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對改革事宜及其關注,畢竟關係到自身的前途。而且,從國家出臺的改革方案中看,我們單位也是要被合併成另一個單位,具體我就不說是什麼單位了。我們這樣的行政執法類的事業單位改革後將何去何從呢?

據悉,行政執法類全額撥款事業編制,從各種苗頭和崗位的重要程度來看,其職能不可能取消,那麼就只能並軌,實行職級並行,完全參照公務員管理,這個可能性很大。

不過,我們單位去年迎接上級檢查時,曾經探討過單位編制問題。因為我們是純粹的執法單位,但從法律上,事業編制人員沒有強制執行權限,這勢必造成有時候執法力度跟不上去的情況!所以,當時我們單位直屬上級領導表示,會爭取將我們編制變更為公務員編。當然能不能成那是另一碼事了,有希望便好嘛!

當然,這次改革是國家層面的大型改革,我們作為地方上的一個小小職員,做什麼也影響不了國家的計劃。所以,我們就安安心心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等待改革浪潮的來臨時,配合好國家,將這次改革平穩的過度,這才是我們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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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可以轉編的。通常來說參公編優於事業編,公務員優於參公編,當然有的事業編單位特別有錢福利特高的不計算在內。本人就在基層執法單位,一般來說,各個單位都是存在很多不同的編制,像基層辦事處,就我知道,事業編,公務員,參公編和工勤編都存在於一個單位,前三種就是以前所說的幹部身份,有正式編制。中國的基層執法部門相當龐大,出於基層執法的需要,很多執法人員不具備公務員身份,但是像城管局等單位由於都是抽調別的單位成員組成,所以當年很大一部分事業編陸續轉成參公編。我查了一下中國絕大多數現在招聘的城管都是參公編制,以後轉編估計會越來越難。



用戶88771139773


改革明確取消參公,為什麼還這樣問


田伯光xxx


可以的,以我們單位為例,我們屬於交通執法類,單位裡的執法人員編制種類繁多,有公務員,有參公,有事業,有工勤。中央為了深化行政執法機構改革,特別是交通系統,將會把所有執法人員都整成參公,公務員就別想了,因為國務院有規定,行政編制只減不增。只是轉的方式各個地方肯定會有差異,考試應該是選擇之一,當然你關係很硬,就另當別論了。


洋出新高度


對執法類事業單位人員,希望儘快出臺相關改革辦法。同在一個體制內,幹同樣的活,卻得不到晉升,身份非常尷尬,晉升機會也少。轉為參公或再次考試後轉變身份可以提高工作的積極性,還可以讓真正有為的人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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