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公類事業單位都有哪些分類,如何進行機構改革?

無聞漠漠


參公事業單位,顧名思義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其在職人員使用的是事業編制,但不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管理,而是執行《公務員法》,參照公務員享受職務與職級晉升,享受車補、年終績效等福利待遇。因此,雖然編制性質不同,但參公人員與公務員基本沒什麼差別,都需要參加公考才能入職。在類別上,參公事業單位有三種,分別是行政類參公事業單位,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群團類參公事業單位。

1、行政類參公事業單位。根據中組部、原國家人事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組通字〔2006〕27號)規定,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必須具備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完全或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就是其中一種。像供銷社、糧食局、機關局、移民局、地震局、發展研究中心等等,都是2007年第一批審批參公的事業單位,類似的參公事業單位還有公積金中心、社保局、房產局、檔案局等。本輪機構改革,這類參公事業單位已明確被取消,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構,今後,不再增設或單設行政類參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也明確不能出現委、辦、局等字樣。行政類事業單位取消後,根據職能性質劃轉,要麼歸併到行政機關作為內設機構,逐步過渡為機關單位,要麼剝離行政職能改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保留原參公人員身份和待遇不變,直至退休編制核銷。

2、行政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這一類別的參公事業單位有很多,主要集中在各大職能部門的二層,如文新廣局的文化執法,交通局的交通執法,農業局的農業執法,衛計委的衛生監督執法,國土局的國土清理執法,環保局的環保執法,等等,都被法律法規賦予了執法權限或委託執法,此前先後都被審批為參公單位。本輪機構改革,執法類機構是唯一被保留參公性質的事業單位,在中央出臺具體規範文件之間,執法類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都將保持現狀,隨職能劃轉整合,在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交通、農業等五大領域執法隊伍基礎上,探索成立“5+N”模式綜合執法機構。

3、群團類參公事業單位。群團類機構,比如共青團、工會、婦聯、社科聯、文聯、僑聯、工商聯、殘聯、紅十字會、科協、黨校等,都是參公單位,暫時不受機構改革影響,基本保持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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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事業單位有三類,分別都有不同的改革動向:

1、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批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被陸續、分批次審批為參公事業單位,比如人社局下屬的就業局、社保局,農業局下屬的畜牧局、水保局、農機局,住建局下屬的質檢站,等等。這類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機關承擔,原事業單位撤銷,或者隨公益服務職能保留。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因而這類參公事業單位將取消參公屬性,不再參公。原已登記為參公人員的,保留身份與待遇,等待進一步深化改革。

2、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2007年第一批參公事業單位審批中,所有的行政執法機構第一批被批准為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執法類機構依然保留事業屬性,在新修訂的《公務員法》中,也保留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也保留了參公的機會。因此,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保留參公屬性,基本已經成為定局。行政執法改革,以農業農村、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五領域執法為主,建立綜合執法隊伍,實行資格化管理,輔助和臨時人員不再參與執法。

3、黨委群團類參公事業單位:黨校、組織部下屬的電教中心等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類事業單位一樣,取消參公屬性。因行政編制限制,黨群團機關為參公事業單位的,保留參公屬性,有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轉換為行政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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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事業單位,全稱為“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人們習稱參公事業單位。

參公事業單位主要有以下三類:

一、具有行政職能的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

這類參公事業單位,原來多是具有行政職能的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在多次機構改革中,因壓縮黨政機關機構限額、精減行政編制所限,退出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序列,轉為使用事業編制,成為事業單位,仍履行原有行政職能;辦公經費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等,由同級地方財政全額撥款供養。

工作人員執行標準的國家機關工資福利待遇等,(既國家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雖然使用事業編制,仍然執行國家公務;機構編制部門對其使用的事業編制,同行政編制一樣的嚴格管理;說句大白話,就是國家公務員在事業單位工作。

這個類型的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走向:

(一)成建制轉為行政機關,繼續履行行政職能。

在當前深化黨政機構改革的形勢下,全部轉為行政機關不可能,只有小部分確有需要可以。

(二)行政職能劃轉行政機關,退出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序列,這將是多數具有行政職能的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走向。

原參公工作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保留原國家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等;

新進人員實行“新人新辦法”,執行新單位工資福利待遇等。


二、具有行政執法、委託行政執法的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

這個類型的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走向,是將予以保留,整合職能,改多系統、多部門多頭執法為綜合執法,設置綜合執法機構。

三、中共中央黨校及各級地方黨校,中國行政學院及各級地方行政學院,中國社會主義學院及地方社會主義學院等參公事業單位。

這個類型的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走向,將全部退出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序列。

整合資源,黨校與行政學院實行合併,一個機構、一套人馬、兩個牌子;社會主義學院予以保留。

原參公工作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保留國家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等;

新進人員實行“新人新辦法”,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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