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看完文章,就不要再問為什麼去報案而警方不處理了

當我們遇到糾紛無法解決時,往往都會選擇去公安機關報警,很多人會存在疑慮?為什麼有些事情報案之後,警方不調查不處理呢?我們要知道,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公安機關都會立案進行偵查的,那麼什麼情況下會立案,立案的程序又是怎樣的呢?

看完文章,就不要再問為什麼去報案而警方不處理了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凡犯罪行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當立案。

常見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起點,山區貧困縣(市)為五百元,其他地區為一千元。或者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這裡我們要注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不一樣。

3、搶劫是不以金額大小為立案標準的,就算被搶劫1元錢,公安機關就應該立案。根據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篇幅有限,這裡就不一一列舉。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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