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对奸淫幼女犯罪严厉打击符合刑事司法政策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对强奸犯罪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有特殊情形的,最高可处死刑。这是关于奸淫幼女犯罪的刑法规定,应比照一般意义上的强奸犯从重处罚。

对奸淫幼女犯罪严厉打击符合刑事司法政策

事实上,实践中对此类犯罪的掌握,也是比较严厉的。

一、最高可判处死刑

经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法院曾于2014年核准一起奸淫幼女犯罪的死刑。该案中,被告人段某某自2011年至2012年间,先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12人,其中致轻伤2人。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段某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故而核准其死刑。

可见,对于奸淫幼女犯罪,即便没有造成命案,最高也是可处死刑的。而我国目前的死刑掌握,通常情况下,一般对命案和重大毒品犯罪才适用死刑。对奸淫幼女犯罪适用死刑,体现了司法实践的严厉打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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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体现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奸淫幼女犯罪,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情节多么轻,都不能在最低点即有期徒刑三年量刑,而必须判处三年以上(不包括三年)。并且,还应当比照一把强奸犯罪的量刑,处以更重的刑罚。

三、应从严掌握酌定从轻标准

实践中有些案件,或者发生在熟人乃至亲属之间,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可能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也表示谅解。但是,谅解并不意味着就要从轻。

由于被害人还未成年,需要监护人代为作出一定的行为,监护人的意愿并不一定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对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必须要从严认定,谨慎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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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机关有抗诉职责

对于原判量刑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抗诉。媒体曾报道过一起案件,一男教师秦某多次强奸其班内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并具有在公共场合强制猥亵的情节,原判已生效且秦某已服刑多年。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对秦某加刑。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强奸犯罪情节恶劣,遂撤销原判,对其加重处罚,将原判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无期徒刑。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面对原判量刑畸轻,对被告人罪责刑不相适应时,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应果断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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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抗诉可以直接启动再审,并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因此,检察机关抗诉,也会给法院改判提供有利的空间。

五、非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亦可再审加刑

对于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并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法院对于再审能否加刑的顾虑,主要囿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86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对奸淫幼女犯罪严厉打击符合刑事司法政策

从该条文义上看,一般情形下不得加刑,存在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加刑,立法者的本意应该是限制随意通过再审加刑,但不是绝对不能加刑。

事实上,对于存在特殊情形的,法院通过再审加刑早已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并不存在障碍。因此,当原判量刑畸轻时,为还社会以公平正义,法院应径可通过再审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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