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到底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還”

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可以聽到這樣一句話:“父債子還,天經地義”,即父親欠下的債務,如果父親離世了,子女有償還的義務。那法律上真的有“父債子還”的說法嗎?

前兩天,來到欄目組進行諮詢的李先生稱,他被王某打傷,還沒等自己向王某索要賠償,王某就突發疾病去世了。對於賠償的事情,王某家人的態度很堅決,如果李先生想要賠償只能找王某要去,家屬不負責任。面對王某家人的態度,小編想告訴大家實際上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人繼承了財產的同時,也要繼承債務。這樣的規定不僅僅適用於生活中,在侵權責任方面甚至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方面,都有著巨大的意義。

到底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還”

李先生的案例中,如果李先生目前還沒有起訴王某,那麼他需要耐心的等待,等著王某的遺產繼承完畢後,起訴王某的遺產繼承人。但是,李先生的賠償請求會有一個限制,那就是他只能在王某遺產的範圍之內要求部分,超出的部分是無法要回來的,畢竟現在不講究“父債子還”。

如果李先生已經起訴了王某,王某在訴訟過程中突然去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期間,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此時訴訟中止。如果繼承人表示,他願意繼承財產,此時變更被告,案件繼續審理。如果被繼承人明確表示,自己放棄繼承,此時法院將終止審理,也就是此案就此結案。但是此案結案並不代表李先生無處維權,他可以找到遺產管理人,要求用遺產來賠償自己。比如王某有一套房子現在由他的兒子住著,兒子表示自己不繼承,但是又不搬走,又不應訴,也就是耍無賴。這時李先生可以去法院起訴王某的兒子,也就是遺產管理人,要求用王某的遺產賠償自己的損失。

在侵權責任中如果向死者主張權利,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如果王某的存款五萬元由其子女法定繼承,王某還有一套房產在生前已經簽訂了遺贈協議,贈予給別人。那麼李先生想要得到賠償就會產生一個先後秩序的問題,首先要向王某的子女在法定繼承的財產範圍內索要賠償,如果五萬元不夠賠償才能向遺贈人主張權利,讓其補齊差額。

到底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還”

第二個應當注意的問題是,如果王某是遭遇車禍而不是自然死亡的,他的家人可能獲得死亡賠償金。法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李先生不能向王某的家人要求用死亡賠償金來給自己彌補損失。最後,侵權責任嚴重到一定責任,也就是刑事責任的時候,在殺人等刑事案件中,兇手既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又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告,他理應承擔被害人家屬的損失。但是此時兇手在看守所裡羈押著,無法配合賠償,而兇手一旦被執行死刑,被害人家屬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向兇手遺產繼承人主張權利,因為他們是賠償責任人。

上面說的都是侵權責任,如果是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突然死亡又該怎麼辦呢?如果是勞務合同,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很明顯是無法履行。不能強迫死者的家人去給僱傭方出力幹活,但是如果是買賣合同則另當別論。

現實中,我們接觸最多的是《房屋買賣合同》在簽訂後賣房人突然死亡,對於這種情況,因為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合同並不當然無效。那麼房屋繼承人是否要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呢?

全國的法院判例中大多有兩種做法,一部分法院認為,當賣房人死亡時,房子的所有權自動轉移到繼承人名下,由於買賣合同簽訂時繼承人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相對性的原理繼承人與合同無關,可以選擇履行還是不履行合同,但是一旦選擇不履行購房合同,則要將購房款退給買房人。另一部分法院認為,死者生前簽訂合同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繼承人應當履行死者生前簽訂的合同,在繼承房產後將房屋過戶給買受人。北京市法院一般支持第二種做法,依據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的繼承人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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