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兒子要償還100萬!

“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兒子要償還100萬!

過去常言“父債子還”天經地義,現今,這種思想被很多人否定,認為是不符合時代發展進步的,以及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山東法院在審理一起“父親生前的債務”案件時,明確判決其兒子需要替父償還100萬!

據瞭解,2015年,馬某父親與母親協議離婚,2017年6月,馬某父親因病去世,馬某作為唯一繼承人順其自然地接管了父親的所有財產,然而不久,馬某就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要求替父償還100萬的債務。

起訴人周某稱:在馬某父親生前,曾向周某借款100萬,至今未還。提供的證據有:銀行轉賬記錄100萬,以及借條。

馬某辯稱:該借條的真實性無法確定,並且自己沒有義務應當替父親償還債務。

“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兒子要償還100萬!

法院審理意見:

1、死者生前的借貸關係成立的判斷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因原告周某提交了同日的銀行轉賬記錄以及借條,雖然馬某對周某出具的借條的真實性有異議,但未能舉證證明周某與其父親還有其他經濟往來。故周某與馬某父親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並已生效,馬某父親應依約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義務。

2、兒子是否應該替父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同一債務關係理應由該雙方主體去承擔,因此,父債當然是由父親去承擔,用其遺產去履行債務。

然而,因該遺產已發生了繼承,則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故本案,馬某應從其實際繼承的財產限度去替父親償還100萬元的債務。

“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兒子要償還100萬!

注意,在以下情況中,兒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不論這種贈於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

2、從父親那裡繼承了遺產,在接受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 若兒子不承認該遺產屬於繼承所得,而是其父親生前借的兒子的財產,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於兒子的生活,而兒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的。

綜上,“父債子還”不再天經地義,有眾多繼承人的,其中一個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該放棄繼承的人不需承擔父親的債務,其他繼承人則在繼承財產的限度內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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