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夫債妻償,有這條法律嗎?

“父債子還”: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會因為父母的民事行為而承擔連帶責任,父債無須子償。但如果父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代理人的子女,如果父母舉債用於家庭支出,共同生活的子女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父債子還、夫債妻償,有這條法律嗎?


“夫債妻償”:

▶第一種情況,丈夫(妻子)在婚前欠債。

任何個人在婚前欠債,婚後都有繼續償還的義務,對於夫妻的另一方是沒有償還義務的。話雖如此說,婚後,夫妻雙方的個人收入一般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待的,除非另有約定。如果欠債一方收入低,或無收入,另一方收入的一部分很有可能被用於償債了。當然了,被借人如果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第二種情況,丈夫(妻子)在婚內欠債。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夫妻另一方可以不用償還債務。

▶第三種情況,丈夫(妻子)欠債後失蹤或死亡。

針對這種情況,還是先看這筆債務是否用於家庭的共同生活,如果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如果不是,就只能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割出欠債人的那部分財產,用於償還債務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