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幹了幾年的員工要辭職,公司人事部的Hr為何讓其先簽主動辭職協議,再辦相關手續?

霍小姐的八卦爐


公司想要規避不必要的勞動風險,但這樣的舉動完全是多此一舉,給自己增加徒勞的工作量。

公司這樣做的目的大概就是以下兩個原因:

第一,與員工本人再次確認是否考慮清楚離職,員工在簽訂正式協議時,可能會對自己是否離職再次思考並確認。

第二,公司擔心員工在離職後,發生勞動仲裁事件,或者主動申訴經濟補償金的可能;通過與員工本人簽訂主動辭職協議,這樣就將爆發勞動仲裁事件的機率變為沒有,因為一旦是員工主動辭職,員工基本就失去了仲裁的可能了。

但真的有必要這樣做嗎?

我認為是不需要的,這對員工和公司來說都是消耗時間的行為,並非必要。

而實際上,想要達到上面所說的兩個目的,只要公司增加一個讓員工主動寫出離職申請書,簽字確認後進行審批的動作,就可以完美達到這兩個目的了,這比簽訂協議還是要方便多了,而且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每個公司在員工辭職是,都要要求員工書寫辭職申請書的原因所在了。

辭職申請書,一方面讓員工梳理自己辭職的原因,另一方面給公司留下憑據,憑據的意義第一在於確定提出離職的日期,方便確定員工最後的工作日;第二在於證明員工主動提出的辭職,不是被動離職,因為一旦涉及被動離職就有面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可能。

用人單位做任何形式的動作,最終的目的當然是為了保證自身的權益,但有些動作完全沒必要那麼麻煩的,能簡化一下對彼此都好。

作為員工來說,只要是自己主動提出辭職,公司要籤這個協議,就籤吧,也沒什麼不能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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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HR



一般來說,不管是員工主動辭職還是被公司辭退,辦理離職手續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簽署此協議也是後續辦理退工、出具離職證明等步驟的先決條件。


此協議的主要內容是說明員工的在職情況、職位、收入等基本信息,以及相互協商做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結論。標題比較中性,並不必突出誰先提出解除。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那麼上面不會有關於經濟補償等條款;如果是員工被公司辭退,上面會寫明補償金額。協議的最終目的是,一旦雙方簽署,則認可上面的內容及條款,後續不再有爭議。


不知道題主所說的主動辭職協議是否和上述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是同一件事。按我的經驗,多半是一樣的,只是名稱不同罷了。


事實上,如果員工自己提辭職,本無補償,已成定局。簽署此協議十分正常,只要在職時的工資及福利如期發放即可,並無其他風險。相反,如果屬於被動離職,備註好補償金額的勞動解除協議也是員工離職後確保能夠實際拿到手的書面保障。


因此,還請理性看待離職手續,這與員工幹了多少年並無太大關係。商業社會,講究的就是契約精神。你情我願簽了勞動合同,安安穩穩工作領薪水;你要走我不留,簽署勞動解除協議,結清工資互不相欠,各奔東西。還算公平。


希望以上對您有所幫助,祝大家都好運!


平衡木上的魚


簽署主動辭職協議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法定條件,本人辭職後將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將不能進入正常程序的下崗失業人員優惠政策渠道,一切後果均由個人承擔。

為《霍小姐的八卦爐》提問而答。

這是不少勞動者曾經或經常遇到的實際問題。等於自已主動放棄了享受黨和國家下崗失業人員優惠政策的法定條件,這是勞動者在辭職時需要注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員工在就業時務必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原為"五險",現改為"四險"了)。

其中失業後享受失業保險的法定條件規定了"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三個法定條件。

只有這三個法定條件同時具備,勞動者辭職失業後才有條件和資格進入法定程序的下崗失業人員程序,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中心代為勞動者繳納失業期間的醫療保險,享受免費培訓,享受免費推薦三次就業,如仍未就業,享受三年的兩大險(養老、醫保)按靈活就業人員兩大險最低60%標準政府直補60.7%,個人只繳39.3%。

此後,如果仍然沒有就業,個人先全額繳納,政府憑繳費稅務大票報銷60.7%,並直接打入當事人的社會保障卡。

樓主的提問是"幹了幾年的員工要辭職,公司人事部Hr讓其先簽主動辭職協議,實際上是剝奪了公司員工辭職後享受的政府優惠政策待遇,也同時逃避了政府人社部門對企業用工的法律監管。對員工是不利的。

解決此問題應與公司協商,儘量不要籤主動辭職協議。

如果勞動者十分優秀,此公司辭職彼公司立即簽訂勞動合同,這也是無所謂的。此地不養爺,自有養爺處,處處不養爺,爺爺賣豆腐!

管見了。


商世好


每個公司對於員工離職都有一定的離職手續,對於離職時先簽訂辭職協議,在辦理相關手續,應該是公司出於對用工風險的規避,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之後,沒有離職手續可能會涉及勞動者仲裁的風險。 對於勞動者來說,個人原因主動辭職可以簽訂辭職協議,但是由於公司原因導致員工不得不離職的,建議不要簽訂辭職協議,否則對於後期維權不利。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當然是為了省下給職工的補償費用。

這樣的老闆也只能報以呵呵,想想員工為公司的付出,他這種做法,讓人嗤之以鼻,實在是格局太低,成不了大氣候。


Charming睫毛彎彎


就一個理由,主動離職不用補償,省錢


薛定諤的實驗體


HR是從公司角度出發,為公司規避風險,老員工如果是被逼辭職或者炒掉的,公司是需要對員工進行最少N+1的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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