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保障個稅改革紅利100%落實,需有立法約束

8月27日,正在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稅收是公民權利的成本,也是國家力量的基石,修訂稅法成為多方利益平衡的空間,特別是個稅的調整直接關涉老百姓的錢包,自然會成為社會關注的議題。

雖然這次是《個稅法》的第七次修訂,但這次的修訂力度空白,帶來了眾多利好:個稅從分類計徵轉向綜合計徵;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拓寬了3%等三檔低稅率適用的所得級距;加進了子女教育等5項專項附加扣除。

當前輿論的熱點集中在:5000元的起徵點是否合適?其實,不妨把眼界放得更開闊一些,通過這次的個稅法修訂,重新錨定新時代中個稅的價值,完成從“少數人稅法”向“全民稅法”的轉型,打造出有中國氣象的個稅法體系。

保障個稅改革紅利100%落實,需有立法約束

從路徑依賴的角度看,作為歷次《個稅法》修訂“工作底稿”的1980年版《個稅法》有著鮮明的時代烙印。在改革開放之初,中國急需在一片空白中制定稅法,以聲張“稅收主權”和向外資企業依法徵稅。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兩部稅法同時立法,成為改革開放的重要風向標。當時的立法說明是這麼闡釋的:改革開放之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日益增加”,以及中國公民“在國外從事經濟活動和其他勞務的人員也將越來越多”,所以草擬了個稅法草案,“需要納稅的只是少數人員,面是很小的”。

可見,當時的《個稅法》主要針對外籍人士以及中國到境外務工的人員,帶有強烈收入調節的意味。起徵點高到800元,也與當時絕大多數國民無涉。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人收入明顯,個稅也從“小個子”成長為全國的第三大稅,相應的徵稅理念、扣除標準也應該更多體現中國改革開放40年來的發展,擺脫當初立法“拿來主義”的羈絆。

比如,1980年將薪酬收入超額累進稅率最高設定為45%,而當時外國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都在50%至75%之間,但是隨著1986年以減稅為特徵的美國稅制改革的推行,世界上掀起了減稅浪潮。中國當初對標的外國標準,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

另一外方面,稅法修訂之後的改革紅利,如何保障100%地落實到老百姓的口袋裡?

保障個稅改革紅利100%落實,需有立法約束

比如,草案中提出了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從“一刀切”變成個性化扣除,這是有識之士鼓與呼多年的成果,但是,這些專項費用到底怎麼扣?報學習班、學鋼琴的費用能不能扣除?之前公佈的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的處理方式是,“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公眾還是擔心:稅改紅利會不會從法律到稅務部門的規章,再到紅頭文件的執行過程中“層層衰減”?如果由財政、稅務部門主導扣除標準,會不會把口子收得特別窄,比如,“子女學費”被限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公立學校的費用?“白麻紙上書德音”,要避免稅改紅利被截留,應該首先在立法層面上做出必要約束,這也能更好體現《立法法》所規定的“稅收法定”原則,讓公眾對稅改政策更有穩定期待。

這次《個稅法》修訂並不是一次簡單的起徵點提高,隨著綜合計徵、專項附加扣除等新稅收機制的執行,中國個稅徵稅方式將從單位代扣代繳,更多轉向個人稅收申報、申請退稅、先徵後退。這對很多中國納稅人來說都是一次大的改變。哪怕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對於複雜的稅法術語——免徵額、起徵點、應稅所得,也未必能一一弄明白,但是每個人都能真真切切地體會稅法變化的冷暖和味道。

公眾期待的是個稅法修訂帶來的改革紅利,能夠100%落實,不打折扣,這就應該在《個稅法》中作出充分的保障。此外,作為改革開放同齡人的《個稅法》也需藉此次修訂機會,完成本土化的全面轉型,從面向少數人的稅法轉向“全民稅法”。(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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