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18-149」执行小课堂|八步法院分析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18-149」执行小课堂|八步法院分析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

“执行不能”的实质

是申请执行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需要自行承担的

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希望当事人能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执行不能”。

01

案例一: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基本案情】

陈某向某银行申请了信用卡,于2016年3月起逾期不还,截止至7月,该信用卡共欠下了本息、滞纳金约99000元,于是该银行便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偿还对该银行的欠款及利息,由于陈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银行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两查”发现陈某名下有房子一套,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后查明该房屋已在该案发生之前转让他人并过户,故依法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9月27日,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原因分析】

本案中,虽在“四查”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一套房产,但在后续调查工作中,发现该房产已在纠纷发生之前转让他人并过户,被执行人又处于失业状态,无固定收入来源,其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外,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02

案例二:部分执行后,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基本案情】

邹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吴某偿还邹某借款5874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未履行义务,邹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吴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有房产一套。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所得款为882640元,扣除保全费、评估费、受理费、公告费、网拍辅助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预留租金,以及该房产已办理抵押贷款金额,剩余474786.51元。另外,被执行人在该院共涉两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邹某应分得411815.97元。2018年6月14日,该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原因分析】

本案中,虽然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所得款为882640万余元,但是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扣除抵押优先权、其他费用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411815.97元,尚未能完全消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除此之外,该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

积极履行债务

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

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

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

将立即恢复执行

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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