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房地產企業銷售房地產項目納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國稅總局2016年36號文第45條規定,房地產銷售項目的納稅時間: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 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合同或者書面哼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不動產產權變更的當天。

通俗的說就是房子交給買方的當天就屬於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具體交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約定的交 房時間為準。如果實際交房的時間比合同約定的早,就以實際的時間為準。

如果在以上所述納稅義務發生之前收取的款項作為預收款,按照規定要預繳增值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