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微資訊」鄂法資訊聯播(第472期)

「微資訊」鄂法資訊聯播(第472期)

本期鄂法資訊目錄

第472期

01、下陸區法院開出首份“司懲”案號決定書;

02、安陸法院剛柔並濟化解執行難案;

03、蘄春法院調解首例網絡租車案;

04、雲夢法院依法查封近1600萬貨物;

05、黃陂區法院“五快”執行顯威力。

NO.1

下陸區法院開出首份“司懲”案號決定書

「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472期)

6月13日上午,黃石市下陸區法院執行局開出了該院首份“司懲”案號決定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黃石中心支公司因拒不履行協助法院調查取證義務被下陸法院依法罰款二十萬元人民幣。

下陸法院在執行陳某某與彭某的民間借貸案件時,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在案件審查過程中,下陸法院於2018年6月6日向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黃石中心支公司調查取證,然而該公司既不開具證明,又不在調查筆錄上簽字,其有協助法院調查取證義務卻拒不配合。在下陸法院兩次催告保險公司出證,並口頭向該公司業務人員告知6月12日為涉案有效證據提交期限後,該公司仍置之不理。遂下陸法院於6月13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黃石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開出罰款二十萬元的決定書。這是在全國法院“用兩到三年時間解決執行難”的攻堅時期,黃石出現的一起典型拒不履行協助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義務的案件。

NO.2

安陸法院剛柔並濟化解執行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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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安陸市棠棣鎮的李某向安陸法院執行法官發來的微信:“我今天發工資了,5000元已打入了法院的賬戶,請查收”。截止目前為止,該院已收到李某如期轉來張某、陳某、劉某、黃某的執行兌現60000元(扣劃了住房公積金40000元)。這是該院採取剛柔並濟的執行方式化解一樁執行難案取得的效果。

2016年6月,李某以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分別向張某、陳某、劉某、黃某借款,共計借款金額25萬元;2018年1月3日,上述四案件相繼進入執行程序,承辦法官多次傳喚李某,李某均以人不在安陸為由,拒不到院履行義務。

今年3月8日,申請執行人張某向法院提供了李某的財產情況:李某是武漢同濟醫院藥房的合同工,有工資收入,並享受醫院的“五險一金”和年度績效獎金等福利。

執行法官立即帶領法警奔赴武漢,和武漢同濟醫院保衛科取得了聯繫。當保衛科負責人瞭解到案件相關情況後,馬上和醫院人事科取得聯繫,得知李某確係協和醫院合同制工人。

執行法官考慮到如果每月提留李某的工資收入,執行效果不明顯。於是,執行法官建議由藥房工作人員將李某通知到保衛科,看其態度再做決定。誰知李某到保衛科後見到法院執行法官耍橫說:“我沒有錢,還不了,你們想怎麼辦就怎麼辦”。在說服教育無效的情況下,執行法官向李某宣讀了司法拘留決定書,準備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這時的李某,在法律的威懾下,開始顯得慌張,急忙求情保衛科負責人,請求法院不要對其採取拘留。保衛科負責人對李某說道:“剛才給你講了半天的道理你不聽,那今天當著法院的同志我給你算算賬。一是對於你的欠款,你還是有履行能力的,法院的同志不知道你的具體收入,但我們知道象你這種情況的合同工,每年的收入總共是接近10萬元。目前法院執行的欠款是25萬元,如果你每月還款5000元,每年可以還款6.5萬元,那麼四年內你可以還清債務;二是如果你今天態度強硬,沒有誠心來償還別人的欠款,法院對你將採取司法拘留措施,我們全力配合,並且我們保衛科將你的行為上報到醫院辦公室,同濟醫院不會聘用不講誠信的人,那你的損失將更大”。當李某聽到因為不還款還會丟掉工作後,低頭對執行法官說道:“以前是我做的不對,總想著能躲一天是一天,我願意按照保衛科的意見,寫下保證書,定於每月12日向法院匯款5000元;我的公積金賬戶有餘額40000餘元,法院可以扣劃。如果我沒有按期付款,你們可以請保衛科監督我。”鑑於李某態度的轉化,執行法官將執行情況和申請執行人進行了電話溝通,在四個申請執行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決定給李某一個機會,讓他寫下保證書,制定還款計劃,自動履行債務。

文字:董志新 朱珊

NO.3

蘄春法院調解首例網絡租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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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蘄春法院蘄州法庭運用庭前會議功能成功調解了首例網絡租車案。

2017年6月,胡某通過某租車平臺,租用了某品牌汽車一輛,並在約定地點順利取車,租期為15天。然而租期屆滿後,胡某卻擅自將車輛強行續租了9天。該租車公司認為胡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租賃費用及違約產生的費用。而胡某則認為只需要支付逾期租賃費用即可。雙方協商未果後,該公司遂訴至蘄春法院,要求被告胡某賠償各項損失近2萬元。

鑑於該案件屬於新型糾紛,原被告分歧較大,承辦法官江豫軍決定召開庭前會議,組織雙方圍繞爭議較大的逾期租賃費用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原告當庭演示了在線租車全過程,並對計算依據進行了說明,雙方就《租車服務合同》的相關收費項目及標準予以明確。隨後,承辦法官分別從《合同法》的法律規定、案件事實、各方利益等方面耐心進行調解,促使原被告就損失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方同意被告一次性支付11000元,並自願放棄其它訴訟請求。

在共享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網絡租車的迅速發展,大大方便了群眾出行,但與之相適應的相關機制尚不健全,管理不夠規範,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承辦法官提醒,在進行網絡交易時,承租人一定要仔細閱讀租賃說明,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避免產生因違約而帶來的不利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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