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472期)

「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472期)

本期鄂法资讯目录

第472期

01、下陆区法院开出首份“司惩”案号决定书;

02、安陆法院刚柔并济化解执行难案;

03、蕲春法院调解首例网络租车案;

04、云梦法院依法查封近1600万货物;

05、黄陂区法院“五快”执行显威力。

NO.1

下陆区法院开出首份“司惩”案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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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上午,黄石市下陆区法院执行局开出了该院首份“司惩”案号决定书,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黄石中心支公司因拒不履行协助法院调查取证义务被下陆法院依法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下陆法院在执行陈某某与彭某的民间借贷案件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下陆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黄石中心支公司调查取证,然而该公司既不开具证明,又不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其有协助法院调查取证义务却拒不配合。在下陆法院两次催告保险公司出证,并口头向该公司业务人员告知6月12日为涉案有效证据提交期限后,该公司仍置之不理。遂下陆法院于6月13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黄石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罚款二十万元的决定书。这是在全国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时期,黄石出现的一起典型拒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义务的案件。

NO.2

安陆法院刚柔并济化解执行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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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安陆市棠棣镇的李某向安陆法院执行法官发来的微信:“我今天发工资了,5000元已打入了法院的账户,请查收”。截止目前为止,该院已收到李某如期转来张某、陈某、刘某、黄某的执行兑现60000元(扣划了住房公积金40000元)。这是该院采取刚柔并济的执行方式化解一桩执行难案取得的效果。

2016年6月,李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张某、陈某、刘某、黄某借款,共计借款金额25万元;2018年1月3日,上述四案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多次传唤李某,李某均以人不在安陆为由,拒不到院履行义务。

今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法院提供了李某的财产情况:李某是武汉同济医院药房的合同工,有工资收入,并享受医院的“五险一金”和年度绩效奖金等福利。

执行法官立即带领法警奔赴武汉,和武汉同济医院保卫科取得了联系。当保卫科负责人了解到案件相关情况后,马上和医院人事科取得联系,得知李某确系协和医院合同制工人。

执行法官考虑到如果每月提留李某的工资收入,执行效果不明显。于是,执行法官建议由药房工作人员将李某通知到保卫科,看其态度再做决定。谁知李某到保卫科后见到法院执行法官耍横说:“我没有钱,还不了,你们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向李某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书,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时的李某,在法律的威慑下,开始显得慌张,急忙求情保卫科负责人,请求法院不要对其采取拘留。保卫科负责人对李某说道:“刚才给你讲了半天的道理你不听,那今天当着法院的同志我给你算算账。一是对于你的欠款,你还是有履行能力的,法院的同志不知道你的具体收入,但我们知道象你这种情况的合同工,每年的收入总共是接近10万元。目前法院执行的欠款是25万元,如果你每月还款5000元,每年可以还款6.5万元,那么四年内你可以还清债务;二是如果你今天态度强硬,没有诚心来偿还别人的欠款,法院对你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我们全力配合,并且我们保卫科将你的行为上报到医院办公室,同济医院不会聘用不讲诚信的人,那你的损失将更大”。当李某听到因为不还款还会丢掉工作后,低头对执行法官说道:“以前是我做的不对,总想着能躲一天是一天,我愿意按照保卫科的意见,写下保证书,定于每月12日向法院汇款5000元;我的公积金账户有余额40000余元,法院可以扣划。如果我没有按期付款,你们可以请保卫科监督我。”鉴于李某态度的转化,执行法官将执行情况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在四个申请执行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决定给李某一个机会,让他写下保证书,制定还款计划,自动履行债务。

文字:董志新 朱珊

NO.3

蕲春法院调解首例网络租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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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蕲春法院蕲州法庭运用庭前会议功能成功调解了首例网络租车案。

2017年6月,胡某通过某租车平台,租用了某品牌汽车一辆,并在约定地点顺利取车,租期为15天。然而租期届满后,胡某却擅自将车辆强行续租了9天。该租车公司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及违约产生的费用。而胡某则认为只需要支付逾期租赁费用即可。双方协商未果后,该公司遂诉至蕲春法院,要求被告胡某赔偿各项损失近2万元。

鉴于该案件属于新型纠纷,原被告分歧较大,承办法官江豫军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围绕争议较大的逾期租赁费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当庭演示了在线租车全过程,并对计算依据进行了说明,双方就《租车服务合同》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明确。随后,承办法官分别从《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各方利益等方面耐心进行调解,促使原被告就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同意被告一次性支付11000元,并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在共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网络租车的迅速发展,大大方便了群众出行,但与之相适应的相关机制尚不健全,管理不够规范,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承办法官提醒,在进行网络交易时,承租人一定要仔细阅读租赁说明,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避免产生因违约而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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