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男子喝酒後死亡,法院判決一起喝酒的無責!(2018最新)

在一場酒局后王丹不幸猝死,因認為同飲者沒有盡到必要的照管義務,王丹的親屬將當天與王丹一起飲酒的劉元等11人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2萬餘元。

甘肅定西臨洮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王丹親屬的訴求。

宣判後,王丹的家屬提起上訴。

2017年12月28日,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丹的親屬稱,王丹與劉元等11人均屬某水電站員工。2016年11月7日19時許,劉元等6人在宿舍開始喝酒,而後邀請王丹參與喝酒。21時許,王丹又被邀請到陳東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時許,醉酒的王丹被送至5樓職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時,單位工作人員發現王丹身體出現異常後,立即將王丹送往醫院救治,經醫生檢查發現王丹已死亡。

後經甘肅某司法鑑定所鑑定:王丹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平均含量為365.11mg/100ml。

王丹親屬認為,劉元等人與王丹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該11人應連帶賠償王丹家屬死亡賠償金、撫養費、醫療費等費用的80%,即62萬餘元。

臨洮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在聚會喝酒過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飲酒,導致過量飲酒而發生死亡的悲劇。

聚會過程中,飲酒者與王丹之間僅僅是情誼關係,彼此之間沒有法律關係,且在飲酒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同飲者對其惡意灌酒,導致受害人陷入危險境地,因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

且在王丹醉酒後,其他飲酒人將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此外,王丹死亡後,家屬始終未對其死亡原因進行鑑定,沒有證據顯示王丹的死亡與劉元等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綜上,法院依法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釋法:

宴請與接受宴請在社會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會交往中,相互之間無論關係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間就有了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這顯然有悖社會常識,也違背了《侵權責任法》責任自負的精神。

在該案中如果單純地認定共飲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將會導致認定自然人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泛化,其判決結果必將與社會的正常交往活動相牴觸。

聚會喝酒4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來源: 蘭州晚報,原標題:男子酒後死亡家屬怒告同飲者要求鉅額賠償金,法院:同飲者無責。

“法律讀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