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3 重慶市璧山區某建材廠行政處罰決定案例

重慶市璧山區某建材廠行政處罰決定案例

重慶市璧山區某建材廠行政處罰決定案例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採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根據監測報告顯示,2018年6月該廠廢氣排放口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最高排放濃度為360 mg/m3和54.6 mg/m3,分別超過《磚瓦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50/657-2016)表2中其他區域的標準限值0.8倍和0.82倍。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監測報告;

2.調查詢問筆錄;

3.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證據1-3證明該廠隧道窯廢氣排放口(FQ-1)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濃度為360 mg/m3,顆粒物最高排放濃度為54.6 mg/ m3,分別超過《磚瓦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50/657-2016)表2中其他區域的標準限值0.8倍和0.82倍

4.《營業執照》。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已構成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於2018年6月向你廠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並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你廠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鑑於你廠本次超標倍數較低,未對外環境造成大的危害後果,在法定處罰額度內予以從輕裁量。

汙染減排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你廠應當在本次處罰後引以為戒,認真學習環保法律法規,加強汙染防治設施的日常監管,確保汙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杜絕違法排汙再次發生,以避免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的規定,決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萬元整。

罰款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璧山區某建材廠行政處罰決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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