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如果有人赤手打我,報警沒時間還跑不掉,還手就成鬥毆了,應該怎麼辦?

曬曬漁網



別人赤手打你。報警沒時間,還跑不掉。

這時候有兩種選擇,一是打他,這不叫鬥毆,而是屬於自衛,是阻卻違法的理由,是為了保護自己不受身體傷害而還手,不成立犯罪。當然,這裡要把握一個度,不能在別人已經停止侵犯時你還繼續毆打,把他打殘了或者打死了,那就屬於防衛過當,要負責任。

第二個選擇就是任他打(從題目你選擇跑,可見你戰鬥力不如別人),這時候就選擇等,等到打完了,侵犯結束,選擇去報警,然後去做司法鑑定,索要賠償。


半五近三


這個的確難分辯,碰到這種情況,許多人“打輸了進醫院,打贏了進牢房”。還好現在到處有監控,只要證明是自衛,一般還是可還你清白的,這次崑山砍人遭反殺案就是明證。現在街頭鬥毆人員幾乎很少見了。

回想我們讀書的八九十年代,那時街上打架鬥毆非常常見,我小學時體弱多病,老被同齡夥伴欺侮,初中開始我拼命鍛鍊,又練習散打,在讀大學前把凡是欺侮過我的人全部打了一頓,那時真沒辦法,要自保還得靠拳頭。

95年學校出來後在廣東打工,有次在廣州市區回工廠,一下車在一個市場邊就看見一夥混混在拼命打我同廠的一位老鄉,老鄉是為一位受小混混們欺侮的市場小老闆說句公道話而被打的,老鄉當時已被打得頭破血流了,我想帶老鄉走,他們又圍住我打,我跟老鄉合計,我們倆只拼命打他們一夥人中那個為首的,這一招很管用,那個為首的被我們打倒下後,其它的人也鳥獸散了。因為此事,市場許多小老闆還給我們工廠送來錦旗,但老鄉那次受傷嚴重,在醫院住了一個多月,那件事後我也怕報復,就去了珠海。從那之後幾乎沒碰到大的打架事件了,一般不惹事可保相安無事。

我覺得作為男子漢嘛!現在監控又多,只要自已不先動手且有理,別人赤手打你,跑不掉又不能報警,那就只能反擊了,當然人家赤手,你也得赤手,不然很可能防衛過當,難道還蒙著頭白白讓他們打殘嗎?


湘平古珍郵館


如果有人赤手空拳打你,你是可以“討巧”的取證並還擊的,小編給你提出以下建議:

1、跑到監控攝像頭下留存影像

這樣一旦發生啥意外,也算是有個證據。

為何這麼說呢?我們就以崑山龍哥事件為例,若沒有路口的攝像頭拍下整個過程,白衣男是否這麼順利走出看守所還是個未知數。

現在,隨著警方天網工程的普及,大街上的監控攝像頭基本是無死角覆蓋了,並且多數都是高清畫質。哪怕是背街小巷裡,還有眾多的商家、社區攝像頭、居民自行安裝監控,基本上你能跑到的地方都能有影像留存。

跑到這些地方還有一件好處就是這裡人多,老百姓看到打架就喜歡圍觀,這無形中等於多了一些目擊證人。

2、對方不下死手先行躲避、格擋

這一點是保證自己在攝像頭下留下正當防衛的影像。

當然,這些格擋躲避動作還要看實際情況,如果你面對的是一個搏擊運動員,乾脆別還手了,因為你也打不過,直接躺地下得了;

如果你面對的是一個戰鬥力在你之下還不知好歹的傢伙,聽我的,先禮後兵吧,讓他先得瑟兩下,等攝像頭拍下你後退的畫面了,或者是周邊有人看到你捱揍了,那你就可以還擊了……

3、退讓一番後擇機還手

還擊的時候,大家都是赤手空拳,至少致命傷一般造不成,那你就衝對方下巴、肋骨等人體脆弱部分招呼……

拳王泰森再牛也不敢亮出下巴給人家幹;打贏泰森的英國人劉易斯曾被稱作“玻璃下巴”,可見下巴遭遇一拳重擊後,人基本就要被KO。

記住,切忌打急眼摸啥用啥,啥鋼管啊、石頭啊之類的,容易出事兒。

4、民警來到後提醒調取監控

現在大街上打架,一般過不了多久警察就會來到。

這時你必須頭腦清醒地告訴警察是對方先挑釁,然後再告訴警察你躲避路線,以及哪些地方會被監控拍到。

其實這事兒警察比你專業,轄區哪條街有幾個監控他門清著,你要做的是提醒一下你有類似取證意識。

完事了警察會根據你們鬥毆的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如果雙方都沒啥傷情,監控又證明是對方先動手,那搞不好對方要被行政拘留或者罰款;

若你出手夠狠,把對方打成輕傷,還相對好辦,警察大不了做一下調解,你賠償點醫藥費啥的,雙方握手言和算了,誰讓對方主動找茬呢。

若是你把對方打得比較厲害,傷情比較嚴重,那就麻煩了,指不定要負刑事責任,不過種種證據表明你是正當防衛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面對一個人赤手空拳打你,能讓幾下就可以,對方繼續不長眼,那就根據實際情況反擊,反擊時注意把握個度,不要將一起簡單的治安糾紛上升到刑事案件。

好了,本次話題到此結束,你有拆遷、房產方面的糾紛,那就交給盛廷律師解決吧。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這個問題讓我想到了郭德綱的相聲:你推我一下,我往後退退;你再推我一下,我再往後退退;你把我推到牆根底下,我弄死你……

當然這麼說有點兒極端……

就問題本身而言,對方赤手空拳,就算戰力驚人,也不太可能置人於死地吧,畢竟沙包大的拳頭只是個傳說!

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方步步緊逼對你進行推搡甚至開始毆打,沒法報警還跑不掉,似乎留下的只有兩條路了,要麼乖乖捱打,要麼還手……


乖乖捱打是不可能的,這輩子都不可能……還手是必須得,就算打不過,也要讓對方知道,老狗也有幾顆牙!那麼問題來了,如何保證不被定義為打架鬥毆?

取證無非是講究人證、物證!

我們先說人證:旁邊有人在最好,直接大喊,我XXX初來貴寶地,人生地不熟,無奈今日碰此惡霸,對我百般欺凌,我實在無可奈何,只能與這廝惡戰到底,倘若過會兒失手傷了這廝,還請各位父老鄉親與我作證……如果沒人在,友情提示一下,找監控!各大路口都有,想想你平時的違章被照的多清晰,照這些自然不在話下……

如果沒人也沒監控,那就只能找物證了……平常的時候手機一定要設置好一鍵撥號或者一件錄音功能,這樣就可以打給警察叔叔或者家人,最差也能保留錄音證據!

如果沒人在,沒監控,沒手機……那麼兄弟,幹他丫的!


起早且貪黑


好像就是這麼規定的,在你沒有威脅到生命的階段,還手就是互毆。除非是對方把你打重了,有可能給你打完蛋,這時候還手理論上是可以的,但證明起來比較困難。你只有護好自己,任憑對方打罵,找機會報警,然後祈求上天保佑,能留口氣兒。但是一般這種事兒,只要沒有太重的傷,就是調解一下,對方虛頭巴腦地給你道個歉,然後就沒事兒了,你只有自認倒黴,還能怎樣?碰上有黑道背景的,搞不好盯上你了,以後時不時騷擾你一下,只要不犯大事兒,不可能會認真去管。所以,你最好是冒點兒風險,報警以後,設法激怒對方,讓他把你往死裡打,只要你受傷到一定嚴重程度,就可以把他嚴肅處理了。


崔大乘


我就問一句,我無緣無故遭人攻擊,我自衛時每一下就如對口詞,等對方打我一下,我判斷輕重,再自衛一下,例如對方打折我一條腿,我才能打折對方一條腿,可惜的是我一條腿被打折時,我還站得起來嗎?還有能力自衛嗎?

如此解釋正當防衛,其實是在保護非法侵害。為什麼呢?大家看啊,對方攻擊我不受限制,可以一招斃命,是不是?但我的自衛不可以一招致命,必須和對方的攻擊對等,不能超過範圍,也就是當對方倒地時,我不能再實施防衛,必須等對方爬起來再攻擊我時我才能實施防衛。可是令我為難的是,在對方爬起來前,我不知道對方是不是爬起來啊,既然對方有爬起來的可能,有爬起來將我一招斃命的可能,我為啥就不能預防這種結果的發生,也就是在對方爬起來之前先將對方控制,使得其失去再次攻擊我的能力,其中包括擊打對方呢?

因此,當受到侵害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受侵害者的利益,震懾施暴者,讓其事先知道率先施暴首先在法律上就處於逆勢,處於下風,如此導向,可以抑制人們的衝動行為,用可以預見的不良後果給可能施暴者以心理壓力,減少暴力事件的發生。

而目前對正當防衛的嚴苛要求,多數是為了息事寧人,強調所謂的社會安定,其實是對暴行的縱容,對弱者自衛權的抑制。施暴者可以為所欲為,防衛者卻顧慮重重,束手束腳,正當防衛權設置的立法初衷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彰顯,有悖立法本意。

我認為,正當防衛,本來就包括導致施暴者財產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的受損,甚至死亡。這就是導向,告訴施暴者後果很嚴重。要通過司法實踐,倡導被侵害者依法大膽使用正當防衛權,通過正面引導,抑制暴力犯罪的發生,這才是社會正義的價值體現。

法律給被侵害者勇氣,給弱者撐腰,讓被侵害者膽小怕事,畏首畏尾,臨陣退縮,軟弱可欺的時代一去不復返吧。

可以相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進步,正當防衛權將牢牢握在被侵害者手中,利劍高懸,讓意欲施暴者膽戰心驚,不敢為所欲為,朗朗乾坤,愈加太平。美好的法治環境,值得期待!


紅楓詩箋


這種情況,先服軟,求饒,伺機觀察環境,看看有沒有跑的機會、有沒有正在工作的監控錄像、行車記錄儀、有沒有圍觀群眾?拖延時間,尋找轉機。如果都沒有,又逃不掉,自衛和保護自身安全是必須的。如果有證據、對方故意毆打他人是違法的,你可以舉證自辯。如果沒有證據,算成鬥毆,警察也是沒辦法。畢竟他們也曾經吃過這樣的虧,捱打了還被汙為警*察*打人;所以現在都配上執法記錄儀了,再打*警*察,一律按證據法辦。你有這種擔憂,要不也隨身帶個運動攝像機?

和氣生財,別滋事,一般來說,無緣無故打人的要麼是酒瘋子,要麼是真瘋子,遇到了也不會避不開,應該報警處理。你跟他置氣幹嘛呢?不如到我頭條號裡看美景吧!


攝色雲之南


兄弟!雖然你沒說,但是我默認你的戰鬥力不去對方。

我最近才想明白這事兒:

遇到這種情況你就當接了一個“私活”吧!

你一年能掙多少錢?

辛苦不辛苦?

傷筋動骨一百天,我們就近似三個月好了。

你一個月掙多少?

如果你讓他揍一頓,控制好強勢,萬一太重這是容易出人命,但好在你說的是對方“赤手空拳”,那麼只要對方不是練家子,那麼一般出不了人命;最怕的就是太輕了,這樣構不成刑事責任,那麼對對方的懲罰就會太低,也不划算。

這裡就需要你提前“補習”一下“尋隙滋事”和“故意傷害”這兩個關鍵詞了!

只要能達到刑拘的標準,你這單活就算接單成功了!

唉!

挨頓揍又不是啥丟面子的事兒,從小到大都沒被揍過的話這人生也太不完整了!忍一忍挨頓打這事兒其實比“碰瓷”風險略低但是受益更大!

話說你的戰鬥力如果完全可以KO對方,那麼你還可以進行一些技術上、策略上的誘導,比如故意誘導他找到武器(棍棒磚瓦啥的)、有證人目擊你是不得以反擊的,或者有監控錄像等等,那麼伺機而動辦了他就行。但是別太狠了,說真的“正當防衛”成功率還是比較低的,萬一再搭上錢就不值得了!


隨便看看微笑不語


我覺得,大多數人,對待突發事件的行為,基本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本能反應!

遇到別人打你,本能的反應是躲避+格擋!

碰到油瓶醋瓶玻璃瓶,本能反應是扶住!

第二,自身學識和素質以及習慣!

炒菜油鍋起火,反應該是用鍋蓋蓋住鍋,而不是澆水!這是學識!

碰到別人、影響別人,反應該是“對不起”“不好意思”!這是素質!

開車通過綠燈路口,也要減速帶著剎車走,以防有二貨闖紅燈!這是習慣!

第三,心理弱點!

簡單說,就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逆鱗”!

孤兒出身的人,別人在其面前總提父母家庭,容易被激怒!

被“隔壁老王”傷害過的人,別人在其面前提綠、龜等言語,容易被激怒!

大齡未婚青年,成天逼著相親結婚,總問對象問題,也容易激起逆反心理!

人的應急反應方式和程度,基本上取決於上述幾個方面的因素,是綜合作用的結果!

如果某人的應急反應,符合上述全部因素,也就是說,無論從這個人的本能、學識、情感哪個方面來看,都會這麼去做,那麼沒有什麼探討必要,沒有爭議!他肯定選擇這種做法!

但當上述幾方面發生衝突,發生矛盾,應該怎麼選:

以崑山反殺案為例:

寶馬男不斷毆打辱罵機車男,機車男恐懼和隱忍的情緒積累到一定程度時,他的本能反應必然是憤怒、必然是反抗!在情緒頂點的時候,他的想法應該是“老子跟你拼了!”

但中國現代教育這麼多年了,我絕對相信機車男是具備基本法律常識的,他一定會知道抄起刀去捅人砍人,會有防衛過當乃至故意傷人的嫌疑的!

那麼此時應該如何選擇,既然我們是事後分析,那麼就站著說話不腰疼一次,我就來馬後炮地說一下我的觀點:

“做出那種不會讓你後悔的選擇!”,或者說,“做那種讓你選一百次也會那麼做的選擇”!

山東辱母案,如果我是當事人,你讓我選一百次,我也會弄死那貨!至於國法怎麼處理我,我接受!我承擔後果!認罪伏法!我覺得任何一個有點血性的孝順子女,遇到這種事,都會這麼做!

我的觀點就是這麼簡單:

如果面對別人用刀在你面前毆打辱罵你,應該有兩種選擇:

隱忍退讓,寄希望能躲避麻煩,然後報案,憋屈但無責;

反抗砍他,償命坐牢我都認了,有血性有尊嚴,但後果未知!

讓我選一百次一萬次,也是後者!

但肯定也會有人,選一百次一萬次,也是前者!

我覺得,選哪一個都沒有錯,這取決於每個人的性格、現狀、身體情況等等,諸多因素!

但崑山警方最終的處理方式,給了我們一個明確的啟迪:正義無需退讓!

為崑山警方點贊,在中國的法律進程裡面,這件案子絕對是里程碑式,或者說是非常閃光的一個事例!


刺蝟易安


我們現在最不應該討論的就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問題。如果沒有拿刀的行為,何來後面防衛問題?法律的作用應該有一項就是預防犯罪,讓人們不敢輕易的拿起刀去侵犯他人,如果連這一點都作不到,我們怎麼還能指望法律來維護正義,保護人民,維持社會秩序呢!法律中的無限防衛權是否才能真正起到這一作用呢!讓每個受侵害的人敢於保護自己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讓犯罪分子不敢在輕易拿起刀,讓警察同志不在只是收拾爛攤子,讓壞人成為弱者,讓好人因此而強大,這才是法制建設最好的結果!如果當我們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時,突然發現它成了傷害我們的兇器,這將是法制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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