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企業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搞錯了!

文|金穗源商學院 張健

大家在繁冗的日常工作中,很難把握稅收政策的及時性,從而使得實務處理中存在很大的稅收隱患。這不藍海科技有限公司又被稅務檢查了:

2017年6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在被稅務檢查時發現,公司2015年外購的3套商品房,在2016年年底作為福利獎勵給公司3名優秀員工。商品房購置價格共計180萬,財務在當年進行了視同銷售處理,按照購置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80萬。稅務機關提出,企業視同銷售處理沒有問題,而對確認收入的價格提出質疑,稅務機關認為,企業視同銷售應該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而並非是購置價格確認。

那麼,稅務機關的質疑是否正確呢?你是否也有同樣的疑問呢?

企業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搞錯了!

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搞錯了!

三、企業發生以上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政策規定,企業按照購置房產價格180萬確認房產,顯然沒有問題。那問題出現在哪裡呢?

政策!政策的時效性!

因為,828號文件中第三條已經廢止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所以,稅務的質疑不無道理,藍海公司視同銷售應按按照獎勵年度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企業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搞錯了!

實際上,早在2010年政策層面已經對828號文件進行了調整,不過沒有80號公告講的委婉,《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後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儘管148號文件目前已經廢止)

誠然,藍海企業只是依據過時的政策做了錯誤的會計處理,所以企業在日常工作中,必須關注財稅政策的變化,及時學習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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