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因為疫情放假,現在要補產量,週六上班,不算加班合法嗎?

澎哥4


題主描述的疫情放假概念不很明確,不知道是春節期間復工前的假期;還是復工後因效益不好,單位又重新放假?不同情況需要區分對待。


復工前的假期

1、2月2日之前。

因疫情影響,國務院發佈了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職工工資應正常支付,期間的休假不能用於日後補班。

2、2月3 日~當地政府通知延遲復工期間 :

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支付職工正常工資;超過工資支付週期的,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

這期間的放假,也不能用於日後補班。


也就是說復工前的放假按照規定支付相應工資,且不能用於日後調休。


復工後的放假

企業已安排復工,但因為疫情影響公司效益,又再次給員工進行的放假。關於復工後的放假期間可否用後續週六出勤來補班,這個也需要分情況討論


1、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

對於週六的加班時間,可以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a、直接支付2倍加班費;

b、用於以後工作日的調休(但不能用於之前已放假休日的補班,除非與員工協商得到同意)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2、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特殊工時制)

不管是平時加班、還是週末加班可暫時不記為加班時間,統一作為工作時間累計,然後與整個計算週期內標準工時相比較,超出的才計算加班費。

具體特殊工時制的加班方法可參考我的另一篇關於加班費計算的回答https://www.wukong.com/user/?type=0



最後總結,復工前的放假,單位不可以讓員工還班。復工後的放假,如果單位實施的是標準工時制,需要與員工協商徵得同意;如果是綜合工時制,則大概率是合法的。


若有更多勞動法律政策方面的疑問,歡迎關注我,將持續為大家解讀各類職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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