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8 挪用公款罪卻不能緩刑的情形有哪些?緩刑適用的條件怎樣規定的?

緩刑是我國刑事處罰措施之一,而緩刑是有一定適用對象和適用條件的,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適用緩刑的,但我國刑法也規定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那麼挪用公款罪不能緩刑的情形?

挪用公款罪卻不能緩刑的情形有哪些?緩刑適用的條件怎樣規定的?

山東豐浩律師事務所的何俊傑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挪用公款罪不能緩刑的有哪些情形

挪用公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且數額在7萬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

3、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從中謀取利益在5萬元以上的;

4、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5、未退贓款在3萬元以上的;

6、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7、給單位造成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何俊傑律師:濟南建築工程糾紛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十餘年,山東知名律師,山東優秀律師,濟南交通事故賠償律師,業于山東財經大學,山東大學在職研究生,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山東省 委員會黨員,山東大學法學院兼職代課教授,中國法學會會員,,中華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對法律問題的理解全面、務實、透徹,能夠從實際法律效果出發,運用靈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實現當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擅長對大型疑難複雜案件的訴訟程序設 計,具有超強的溝通、協調和談判能力。特別在刑事辯護、房產、交通事故糾紛、公司法務、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建築工程投資併購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 驗。是國內少有的實力派專家律師。

二、挪用公款罪怎樣處罰

(一)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

犯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過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1萬元至3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情節的認定

1、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5千元至1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公款罪卻不能緩刑的情形有哪些?緩刑適用的條件怎樣規定的?

何俊傑律師補充:

三、緩刑適用的形式條件

緩刑適用的形式條件是指緩刑的適用方式。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判處緩刑的方式有:判處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時宣佈若干年的暫緩執行期(1至5年),在規定的時期內不犯新罪,則原判的自由刑不再執行。

也有國家宣告的緩刑在自由刑執行完畢後還必須再執行緩刑,或者將緩刑作為一種刑罰由法院直接判處。我國屬於前一種方式,法院在宣告緩刑的同時,確定適當的考驗期限。我國刑法典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這可以說是緩刑適用的形式條件。緩刑與免除刑事處分的區別就在於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反之,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則應當撤銷緩刑,並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另外,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以上就是對“挪用公款罪不能緩刑的有哪些情形”問題進行的解答,挪用公款罪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包括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且數額在7萬元以上、挪用公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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