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 疫情防控關鍵期 一男子私開小區“後門”被拘留

疫情防控關鍵期 一男子私開小區“後門”被拘留

疫情是我們共同的敵人,我們每一個人都不能置身事外,不可為一時的私慾做出不理智行為。

案例一:私開小區“後門”被拘留

1月31日14時許,開發區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轄區內的新源小區應急通道東北門的柵欄被人用鉗子剪出40釐米左右的缺口,民警將被破壞的柵欄修復,並立即展開排查,當日16時許,將違法嫌疑人劉某抓獲。

據查,劉某系新源小區居民,因小區現只有南門一個出入口,且每次出入都要登記和測量體溫,便在柵欄上剪出缺口,作為“後門”使用。

劉某因故意損毀財物被開發區公安分局處以拘留五日、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1月31日中午,臨河區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接到指令,臨陝路防疫檢查點有群眾拒不配合檢查。接警後,民警立即趕往現場處置。經查,呂某駕車途經臨陝路防疫檢查點時,拒不配合防疫檢查,推搡、辱罵防疫工作人員,嚴重擾亂現場秩序。

臨河區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對涉事男子呂某依法處以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事後,呂某對自己不理智的行為十分懊悔。

案例三:辱罵疫情防控人員

2月1日18時許,孔某某駕車購物返回海流圖鎮某小區家中,發現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正在檢查、登記,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凡進出小區的車輛一律不準放行,請積極配合工作。

但孔某某以購買物品較多為由,繼續強行進入小區,工作人員再次上前勸阻,但孔某某不僅不配合工作,反而辱罵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工作人員隨即報警。

經調查,孔某某對辱罵疫情防控人員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烏拉特中旗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一款二項之規定,依法對孔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監製 | 周恩立

審核 | 段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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