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 疫情防控关键期 一男子私开小区“后门”被拘留

疫情防控关键期 一男子私开小区“后门”被拘留

疫情是我们共同的敌人,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不可为一时的私欲做出不理智行为。

案例一:私开小区“后门”被拘留

1月31日14时许,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区内的新源小区应急通道东北门的栅栏被人用钳子剪出40厘米左右的缺口,民警将被破坏的栅栏修复,并立即展开排查,当日16时许,将违法嫌疑人刘某抓获。

据查,刘某系新源小区居民,因小区现只有南门一个出入口,且每次出入都要登记和测量体温,便在栅栏上剪出缺口,作为“后门”使用。

刘某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处以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1月31日中午,临河区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接到指令,临陕路防疫检查点有群众拒不配合检查。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查,吕某驾车途经临陕路防疫检查点时,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推搡、辱骂防疫工作人员,严重扰乱现场秩序。

临河区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对涉事男子吕某依法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事后,吕某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十分懊悔。

案例三:辱骂疫情防控人员

2月1日18时许,孔某某驾车购物返回海流图镇某小区家中,发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正在检查、登记,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凡进出小区的车辆一律不准放行,请积极配合工作。

但孔某某以购买物品较多为由,继续强行进入小区,工作人员再次上前劝阻,但孔某某不仅不配合工作,反而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随即报警。

经调查,孔某某对辱骂疫情防控人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乌拉特中旗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孔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制 | 周恩立

审核 | 段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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